18日,IBM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一项行贿案达成和解,该公司将为此付出1000万美元的代价。而根据SEC的指控,1998年至2009年之间,IBM以提供跨国旅游、娱乐、礼品及现金酬劳等形式向中国、韩国部分官员行贿……(第一财经日报消息)
还记得在2009年的时候,美国司法部曾通报了加州一家阀门公司CCI为了获取合同而向外国公司行贿的相关信息,其中,指名道姓地提到了包括中石油、中海油等在内的六家中国公司。但奇怪的是,除了美国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咱们这里却好象啥事都没有。除了中海油轻描淡写的“自查自纠”外,竟然没有别样的声音。
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权钱交易这档子事上,只要有人“行贿”,基本上也就会有人“受贿”。既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认定IBM“行贿”之事属实,并且开出了巨额罚单,那是否可以推断出:与IBM进行权钱交易的韩国、中国官员也涉嫌“受贿”呢?
韩国的法律,咱不清楚。但中国的法律,咱多少也了解一点。至少,刑法里明确规定了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收受他人财物,只要达到5000元,便可以构成犯罪。
尽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未透露IBM公司在华行贿,究竟向那些官员行贿,究竟行贿了价值几何的财物,但这样的信息披露,难道不能引起我们主管者的重视?这样的线索,难道还不足以支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当下的腐败之风日甚,固然有制度的缺陷,也有人性的贪婪、侥幸之心使然。但不可否认的,相关职能部门无法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也在某种程度上也放纵了官员的违法行为。今年的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上提到:要“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总检察长言尤在耳,有了这样的线索,检察机关难道还不该“闻风而动”,还要继续等领导的批示、等犯罪嫌疑人继续“壮大”?
必须注意的问题,近些年来,类似的“洋贿赂”案,一再发生。像什么“沃尔玛案”、“朗讯案”、“德普案”、“西门子案”、“大摩案”、“奔驰母公司案”等等,甚至,这里的IBM公司,也曾不止一次地发生过这样的“贿赂”行为。不同的个案,却是相同的结果:洋人那边是“闹哄哄”,我们这里“静悄悄”,何也?
可以借鉴的例子:1976年2月,美国洛克希德公司以1210万美元的贿金获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4.3亿美元的交易合同,此事曝光后,洛克希德公司总裁科特奇恩关于“商业贿赂”现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的论述,引起日本社会极大震动。而日本政府也以此为契机,展开调查,并最终促成日本商业秩序的有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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