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大洋网-广州日报消息)
“婚内强奸”,这个提法是有判决先例的,正如媒体所报道,上海市青浦人民法院曾做出过这样的一个有罪判决。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在判决书送达之前,王卫明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并最终获罪。
从法律的角度,刑法中的“强奸罪”,所保护的妇女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是对那些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的惩处。严格来说,婚姻关系中的妇女性权利也是应该受到保护的。若丈夫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也算是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但从道德、伦理、社会习惯而言,既然是夫妻,当然有过夫妻生活的内容。就算妻子不答应,丈夫强行于其发生性关系,充其量也只是对妻子的不够尊重,或者说是对彼此感情的伤害,总不该上升到犯罪的地步。
所以说,“婚内强奸”,这个不算规范的表述,实际上很好地反映了法律与道德的有趣碰撞。如何定夺,既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考量,也是对司法机关的考验。顺德法院的判决,主审法官并没有死板地扣法律的字眼,没有教条地适用法律,而是从道德、社会伦理、习惯等的角度,去阐述、分析案情,再结合刑法、婚姻法等的规定,最终得出当事人“无罪”的判决!很好地解决了这个碰撞,值得赞叹!
与“婚内强奸”类似的,还有这样的两种情形,也很有意思。一种是强奸后保持通奸的,即当事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强奸”行为,但之后两人却保持了一种持续的、自愿的“通奸”行为,对于这样的“强奸”行为,一般理解,当然可以构成“强奸罪”,但在实际的司法行为中,通常并不会认定其为“强奸罪”;另一种情形,先通奸后强奸的,即当事双方保持“通奸”关系,但之后一方反悔,不愿意再保持这样的关系,另一方当事人实施“强奸”行为的,按照一般理解,可以认定为又一次“通奸”,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事实上,我们说法律与道德、习惯等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也是相辅相成的,可具体到实践中,在一些具体的事情上,法律与道德,有时候也会有冲突,起碰撞。究竟是适用法律,还是坚持道德的规范,又或者两者兼顾,法理兼皆取,还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合理裁量,才更符合社会期待。
反面的例子,南京的彭宇案,主审法官既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客观地借鉴社会习惯,更没想到社会道德,而是想当然地适用所谓的“推理”,结果造成遗臭万年的判决!对此,司法者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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