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新《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的闪光之处

(2010-12-09 20:03:10)
标签:

财经

公序良

贵州

工伤保险条例

草案

杂谈

分类: 评论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新京报消息)
    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一直牵动着亿万劳动者的心。还记得在去年公布的草案中,曾删除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如此变动,自然引发舆论喧哗!幸运的是,在公众的广泛质疑声中,新的草案重新保留了这样的规定。尊重民意、并积极回应,主管者的做法,值得赞赏!

    更让人赞赏的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不仅进一步强调了对普通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还对一些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东西,进行了清除。

    在新草案中,最闪光的莫过于因工死亡的补助,终于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同命同价”。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基于户籍的区分、地域的差异,在涉及到人身伤害、死亡等的补助金额上,全国范围内,一直表现出“远近高低各不同”的奇怪景象!举个可能不算恰当的例子,同样的是在大火中丧生,发生在上海的11.15火灾,罹难人员每人获赔96万,而在贵州网吧爆炸中丧生的,不过发放了区区5万元的抚恤金和1万元的丧葬费!这样的比较,可能不具备典型性,但“人命”价值的悬殊差异,还是让人无法有公平的感受!都是共和国的公民,所谓的平等,活着的时候,已经经历了许多的差异,难道在生命的最终了结上,还要继续那样的差异?

    同样的,因工死亡补助金的标准定格在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比起过去的标准,也是个极大的提高!这样的规定,对于那些遭遇工伤的不幸家庭,当然是一种很好的抚慰!

    新草案另一个闪光的地方在于,对于那些企业未依法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没能加入工伤保险范畴的,当职工出现工伤意外时,新草案明确规定,必须由该企业依法向职工支付相关补助。对照现行规定,这绝对是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最让人拍手称快的,莫过于新草案中,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所谓的“喝酒”而因公“牺牲”的情形,明明是“腐败”、“浪费公帑”,却还要批上“工伤”之名,享受优厚的补助、抚恤。这种荒唐的“工伤”,根本就是对公序良俗的直接破坏,是对公众感情的伤害。

    当然,这样的东西还只是草案,并未成为正式的条例!我们也只能是期待着!而更该期待的,是这样的条例若颁布实施后,究竟能否严格执行!最好不要再成为挂在墙上的东西,而是成为无数劳动者的护身符!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