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宣布拘留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公开处理大会上,这17名村民被民警反剪双手站在主席台下,身穿橙色或绿色马甲,胸前挂着块牌子,上面写着涉嫌的罪名或违法行为和各人名字。此举随即遭到广泛质疑。对此,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区委宣传部前晚发布的
“情况通报”称:“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社会效果明显,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11月8日报道)
我不知道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区委宣传部所谓的“非常时期”是何寓意,又为何要采取“非常措施”。但我知道,任何时期,都不能脱离法律的规范,而任何的“非常措施”,都必须依法进行。具体到安康市汉滨区的“公开处理大会”上,将“17名村民反剪双手、站在主席台上,又穿上马甲、挂好牌子……”这是什么“非常措施”,这分明是在将犯罪嫌疑人“公开示众”!
可根据两高、公安部1988年颁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及2003年最高法院发布的专门通知,任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犯罪分子”游街,或者举办所谓的公捕、公判活动等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行为。
法律早已明确禁止,当地政府为何还敢公然违法?而更讽刺的是,当地宣传部门竟然还能将违法行为说成是“普法宣传”活动,甚至还沾沾自喜于“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
对此,我们不妨看看这些村民究竟犯了怎样的“弥天大罪”!根据媒体报道,在这被公开拘留的17名村民中,有9名是关家乡磨河村的村民,他们所涉嫌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而事情的缘由,主要是因对“7·18洪灾”后造成的“十天”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山体滑坡而引发的土地补偿问题不满,聚众封堵……
这样的情节是否似曾相识?因为利益分歧,代表公益的政府与代表私利益的村民发生纷争;村民不满利益分配,采取过激行为;过激行为涉嫌“违法”,部分村民因此而遭受法律的严惩!
这样的情节,若从“法治”的角度理解,当政府与村民出现利益分歧,若是民事纠纷,双方则应该先行平等协商,协商不成,则可诉诸法院,由司法裁决;若是行政纠纷,则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的程序,先行协商,协商不成,也可诉诸法院,由司法来定案。但遗憾的是,现实中的许多地方政府、或者官员们并不喜欢这样的逻辑,他们更相信自己的权力,更习惯于我的地盘我做主。更大的悲剧还在于,司法的力量抗拒不过行政的力量,村民们很难得到司法的救济——尽管这样的悲剧,不该成为村民们违法的理由,可无奈的村民,面对强势的政府,又能去哪里找到一个说法呢?
村民找不到“说法”而沦为“不法”,政府找得到“说法”而成为“普法”。这样的现实,除了展现主管者的一贯强势,还给我们呈现了一种尴尬的逻辑:只要政府做的,必定是利国利民的,也一定是代表了广大人民利益的,群众也就必须支持!倘若百姓敢对此说“不”,不配合、不支持,甚至“反对”、“破坏”,那就是跟政府对着干,就是犯罪,就是十恶不赦!就是要严厉打击。
由此看来,陕西安康当地公开拘留村民,普的不是什么“法”,而是在宣示部分主管者心里的“王法”,是在展示“威权”!是在警告所有村民们:“记住,千万别跟我对着干,否则,有你们好果子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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