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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致死”是个什么罪?

(2010-10-23 18:01:51)
标签:

科技

丽丽

阳新县

强奸未遂

司法机关

杂谈

分类: 评论

    湖北省阳新县少女阿红(化名)9月4日在湖南省凤凰古城受辱坠楼身亡,犯罪嫌疑人涉及当地民警。10月22日,记者从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有关部门获悉,凤凰县“9·4”案件已于22日在凤凰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并未当场宣判,将择日宣判。(东方网10月23日报道

    从9月4日案件发生,到10月22日当地法院一审开庭,一个半月多的时间,这起骇然听闻的案件,非但没有得到抽丝剥茧般地澄清,相反,却在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关心”、“重视”之下,变得愈发地疑云重重!

    其实,就案件本身而言,作为一起刑事案件,只需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包括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院的审理判决,再到有罪判决后的刑罚执行。并不需要政府参与。即便考虑到本案犯罪嫌疑人当中有警察,那也只需纪委、监察部门处理。再退一步,若考虑到此案的严重社会影响,政府所能参与的,也只是相关工作的协调、相关信息的发布而已。

    但在凤凰这里,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的表现却大为异常。比如,政府官员充当了司法人员,县长给被害人家属送“尸体检验报告”。又比如,当地政府竟然威胁受害人家属,逼迫其将被害人尸体火化,将最重要的“物证”湮灭掉。至于司法人员的表现,也实在不靠谱:“20日他们来送尸检报告的时候还说月底开庭,但21日下午律师接到通知说是22日上午在凤凰县法院开庭,连我们家属都没有通知,这太突然了!”程序正义,在他们眼里当真是无物?或许,还该提一下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像这样的一起严重刑事案件,既属于可能判处被告重刑的案件,也属于全国范围内重大影响的案件,甚至考虑到被告人系当地公安机关的领导,从管辖权的规定看,完全应该由其上级法院一审,而不是凤凰县法院审理……

    案件未审理,已是乱象重重。老实说,当地政府、司法机关的如此表现,又如何让人相信案件能公平、公正地审理呢!果不其然,最新消息,法院审理该案时,5名嫌犯是被指控为“强奸未遂致死”。

    真是滚滚天雷呀!我们知道强奸罪,知道犯罪未遂是何物,也知道“强奸致人死亡”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是要课以重刑的。可我们真的弄不明白“强奸未遂致死”是什么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是刑法对于强奸罪、强奸致人死亡情形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刑法对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在定罪量刑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联系此两条刑法规范,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当地司法机关所指控的“强奸未遂致死”,即那几个“犯罪嫌疑人”已经准备强奸阿红,只是因为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而强奸犯罪未得逞的后果,却又是致阿红死亡。

    可事实却是,根据酒店录象资料显示,“9月4日17时59分,包括当事女青年阿红在内的五男两女共七人从该酒店9楼电梯口进入9楼。18时06分,阿红被一男青年背入929房间,另一女青年丽丽自己走进912房间;18时26分36秒,阿红从929房间抱一枕头走出来,走到933房间门口。18时26分59秒被一男青年拖回929房间。中间仅23秒钟。当时930房间的客人正在开门看见了这一幕。丽丽没有出过912客房;18时42分,阿红再次跑出929房间;18时42分45秒,当事女青年沿酒店9楼走廊径直向北转弯左拐;18时43分08秒从走廊窗户通风口跳出去……”

    从监控录象里可以看出,处于昏迷、昏沉中的阿红被这伙“畜生”扣留在酒店房间长达36分钟。“畜生”们把一个女孩弄在房间里干什么?既然着手强奸了,长达36分钟的时间竟然还是“未遂”?是他们都阳痿了,还是在玩自慰了?可在隔壁的房间里,阿丽还是被他们给强奸了呀!

    真相从来只能有一个,对于本案,阿红有没有被强奸,或许是案件定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但绝不是全部。案件的全部,应该是这位名叫阿红的小姑娘,被五个成年男人诱骗,先是喝酒,再到KTV里被灌药,跟着被带到酒店开房,直到最后从9楼坠地身亡——实际上,公安机关该做的,应该是对整件事情的完整调查,所要侦查的,是这五个男人所做恶行、伤害小姑娘的全部。比如,阿红血液里被检出药物残留,那这样的的K粉从何而来?这五个男人如此对待这两位小姑娘,从KTV到酒店,显然是驾轻就熟,那是否有过往的犯罪?阿红究竟有没有被强奸,那么多的疑点不去查清,司法机关却凭借着阿红阴道提取物的化验报告中没有被告人的DNA这一理由,武断地推定阿红没有被强奸,不仅荒谬透顶,更让人“浮想联翩”——当地的司法机关根本就不想把这起案件查清楚,只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从一团糨糊的角度出发,当地政府、司法机关显然应该如愿了。毕竟,有了“强奸未遂致人死亡”的犯罪指控,既能消弭公众对于该案存在“强奸”犯罪的强烈不满,又能用“未遂”给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做好铺垫。而
“致人死亡”一说嘛,倒是很好地证明了阿红是自己跳楼的——湖南衡阳的一位女子便是这样跳楼的,并且,还被查出该女子系细毒神志不清而跳楼的——阿红血液里也有药,也可能神志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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