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部分银行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引起各方关注。记者26日调查发现,四大行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并未调整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调整ATM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合法合规,建议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交易。新华网北京7月26日专电
还记得这个月初时,英国银行家杂志(The Banker)公布的2010年全球银行排名冠军显示,中国工商银行以245亿美元盈利荣登全球银行业获利榜首,而建行则位居榜眼。最能赚钱的银行,想来必定有过人之处!只是没想到,在所谓的“市场”化的竞争中,我们最赚钱的银行,那惊人的“利润”竟然是这样得来的!
从此前搞出的银行收取“数钱费”,再到现在的上调ATM取款标准,再加上各种名目繁多的“业务收费”,国内银行带给公众的观感已不只是金融服务机构,更多的是像一只贪婪的“敛财巨兽”,整日介地盯着公众的口袋,挖空心思地想着掏空存款人的腰包!
更讽刺的是:每每银行做出这样的“收费调整”,都是理直气壮。而面对公众的质疑,他们除了一贯所有的“成本”说之外,更拿着一个所谓的“合法合规”的尚方宝剑!
的确,银行们做出这样的收费调整,真的能找到“合法合规”的东西,看起来好象理所当然、无懈可击了。可是,这样的“法规”,又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
以这次支撑银行提高ATM跨行取款标准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为例,这样的一个“分配办法”,是由各家银行、银联组织经协商后达成的一种协议,并经中国银行批准而实施的。换句话说,这套所谓的“法规”,不过是行业内的一种协议。
再来看看其所依赖的更上一级的法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也不过是由银监会与发改委联合做出的部门规章!仔细阅读该规章,区区二十条的内容,将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容易理解,而模糊的“市场调节价”便成了商业银行纷纷调价、收费的重要“法律”依据。可是,别忘了,这部规章里,针对“市场调节价”,还补充了一句“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由此可见,银行所谓的“合法合规”,更多的只是自说自话,是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性”地适用“法规”,而不是什么真的“依法”办事。
话说回来,既然银行能不脸红地提到“合法合规”,我们倒很想给他们好好地上一课。那究竟什么是“法规”?所谓的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的总称,即法律应该是一国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具体到我们国家而言,这样的意志表现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按照这样的标准,银行乱收费的背后,又谈什么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即便有所谓的“法规”,也肯定是变了味的“法规”,是与根本性的法规精神相违背的!
其实,在《商业银行法》里有这样的两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这两条为准绳,银行们扪心自问,你们的收费、调价,可曾遵循这样的原则?又可曾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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