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再去云南省昆明市,如果没有居住证,就找不到工作,租不到房子。这是刚刚结束公示的《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中规定的内容。(中国青年报消息)
真是滑天下之稽,昆明只是中国云南省的一个省会城市,并非属于外国,面对这些“外地”的同胞,又凭什么用所谓的“居住证”,去限制他们前去谋生呢?也许,昆明市政府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方便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可在倡导建设服务型政府、讲求和谐的社会,这样硬生生的规定,还是带着相当强烈的歧视与排斥心理。
退一步而言,“外地人”去昆明谋生,也是要付出辛勤的劳动,也会在客观上推动昆明市的社会发展与进步。就像现今昆明市政府的当家人、仇和同志,当年也是从江苏的宿迁调过去的,也算得上是一个标准的外地人呀!
事实上,“外地人”只是个相对的地域概念。只要有人口流动,就会互为“外地人”。今天,昆明市把去到昆明的外地人当成“外地人”,他日,昆明市民去到外地,又何尝不是外地的“外地人”呢!换言之,我们都可以算是当地人,又可以算是“外地人”,那又何苦要为难“外地人”呢!
联想到此前深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关于“无业人员”是社会治安不稳定的根源言论,再看看今天昆明市关于“外地人”的居住证管理制度,对于这种来自官方的对“外地人”的歧视与排斥,真的很让人痛心!
其实,这种对“外地人”的歧视与排斥,并不只是发生在昆明、深圳,也不是什么新生事物。自户籍制度诞生起,那种附属于户籍上的社会福利之差别、因户籍不同而遭受的不同社会待遇,就已注定这种歧视与排斥要在神州大地蔓延……
“外地人”一再地被歧视、排斥,表面上来看,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不同群体、不同地区的社会地位不平衡。这种社会地位的差异,突出表现在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程度、对社会福利的享受程度、对社会资源及社会权力的可支配程度等的不同。“本地人”天然地占着“高层”的位置,享受着更多的东西,支配着更多的东西,自然不愿意“外地人”来分一杯羹,排“外”心理,在利益的驱使下,油然而生。
而从深一点地分析,是我们当前的社会,普遍缺乏人文关怀、社会关爱,缺乏起码的社会公平、正义之心。只会想到自己,只会看到利益,而不会想到他人,不会想到“社会”。说自私自利、冷漠无情可能有点过,但“自家吃肉、哪管别人喝西风”却也是不争的事实;说趋炎附势、嫌贫爱富也可能有点过,但“我家大门常打开,欢迎外宾来”与“冷眼对待外地来的同胞”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这种来自于社会思想、道德、价值等意识领域内的东西,比起那种赤裸裸的利益驱使,危害更甚,影响更大。
而“外地人”一再地被歧视、排斥,其最根本上的原因,还是我们社会法治的问题。“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助长了前述的那些导致这种“歧视与排斥”的风气。
“无法可依”是指我们的宪法曾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但在之后的修改中,又去处了这样的规定。直到今天,我们的宪法中,还是没有恢复这样的规定。从公民的权利而言,在一个国家之内,自由迁徙,应该是最起码的人权吧!宪法如斯,又难怪“外地人”如此可怜了;“有法不依”是指尽管宪法未规定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但在其他的法律中,甚至在宪法的其他条文中,还是体现了这样的精神。如《劳动法》就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既然是平等,又为何用“居住证”来限制呢?
这种对“外地人”的歧视与排斥,不仅直接侵害了“外地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他们的生存与发展,更是对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极大危害。要消除这样的东西,就需要我们在法治领域内,不断健全与完善。在思想领域,不断丰富与提升。在社会经济领域内,真正公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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