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政府罪”的荒谬
(2010-05-07 19: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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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敲诈勒索罪财物判决书马继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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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害者”到“罪犯”,马继文的人生在同一家法院的两份不同判决书下,来了个“悲惨”的转身。而这出悲剧的根源,就是那曾经的150亩荒地。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在山西省政策号召下,马继文承包了当地150亩的荒地,并取得了当地政府统一颁发了大红塑料皮的“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但随着马继文辛勤的劳动和不断的投入,这150亩的荒地变成良田后,当地村委会却收回了这块土地,并划分给其他农民耕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继文通过司法的途径,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村委会将土地归还给马继文。
事情发展到这里,倘若法院的判决能被有效执行,或许,悲剧并不会上演。但遗憾的是,马继文拿到了维护他利益的判决书,却拿不回土地,也得不到任何的补偿。无奈之下,同无数权益受损且得不到维护的人一样,马继文也走上了漫漫上访路。
但他的上访,却给了当地政府相当的“压力”。“为了缓解非正常上访造成的政治压力”,当地政府曾与马继文达成协议,马继文保证过年前不去上访,政府方“被迫答应”给他6600元,马当场领取了钱款,并写了保证书。而在之前的另一次上访中,当地信访局人员还给过他900元。
就是这区区的7500元钱,让马继文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了罪犯。那所曾判决村委会返还马继文土地的法院,最终又用另一份判决将马继文变成了罪犯。
判决书里这样写道:“被告人马继文利用了其对形成上访条件的熟悉,便以进京上访为由要挟兔坂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临县信访局接访的人员,迫使给其数额较大财物,共计7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明明是要上访,明明是要维权,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罪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通过该罪犯罪构成的分析,首先,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在本案中,马继文上访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土地,并不是非法索取政府的财务。即便用金钱来计算,根据当地法院的前一份判决书,马继文曾经的那块土地10年间的种植收入为每亩5187.2元,农作物总损失为16万多元,可他从政府手里拿到的不过是7500元钱,这算是哪门子的敲诈呢!显然,他只是想要回原本属于他的个人财物,而没有任何敲诈政府财物的意图;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通常是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但马继文的行为,只是上访,与威胁、要挟、恫吓无关。即便马继文在上访过程中,采取了不当的方式,进而影响到了当地政府的办公秩序,那也只是属于治安案件,再严重一点,也不过是妨害公务而已。
如此看来,单单从主、客观方面分析,马继文的行为都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可当地法院还是用“法律”的名义,将他变成了“罪犯”。如此“司”法,显然荒谬。
“司法”变了味,个中原因,相信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即马继文的上访给当地政府制造了相当的“压力”。而政府手中握有权力,权力之下,制造“压力”的马继文,只能被“压”成罪犯,并且还是假借司法的名义。
可是,我们忍不住要问的是,究竟是什么让马继文走上了上访之路?是他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是司法的无力,是申诉、救济渠道的堵塞……
其实,也不只是一个马继文,也不只是一个这样的当地的地方政府,这种遭受不幸、权益无处捍卫的普通民众,这种权力的蛮横、司法的软弱,在我们的身边还有很多、很多。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只要权力硬,还怕找不到理由么?只是苦了无数个马继文,悲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