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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上访新规看人大代表功能的缺失

(2009-11-12 20:29:03)
标签:

法律

人大代表

司法单位

新规

缺失

深圳

杂谈

分类: 杂谈

    日前,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提出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并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者可以实施劳动教养。消息一经报道,立即引来社会广泛关注。(金羊网11月12日报道)。

    深圳的司法单位联合发布这样的文件,固然有违法的嫌疑,即偷换概念,将“非正常上访”等同于“非法上访”,擅自以部门通知超越上位的法律规定,滥用“劳动教养”这样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力。但也因此不难看出当前“上访多”、“上访难”的客观现实。

    其实,谁又愿意背井离乡、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去搞上访呢!如果不是信访单位一次次“踢皮球”地冷漠处理,原处理单位或新处理单位“官官相互”,或霸道、或蛮横、或专横地“行政”或“司法”,让上访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冤屈得不到伸张,谁愿意去这样一次又一次地“非正常上访”呢!

    说到底,上访者走上这条路,是绝对不会抱着任何一点关于如深圳司法单位联合发布该通知时所强调的扰乱公共秩序、干扰其他单位正常活动、破坏交通秩序、造成公众恐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伤害他人、故意损害公共财务的故意的!他们上访,只是无奈之下的无奈选择。

    古代有进京申冤、告御状的故事。可怜的人,进行“非正常上访”也不过是抱着这微渺的希望而已。

    所以,这样的打击根本不必。倒是应该好好想想现有的上访制度,是否可以更好地完善。比如,完善人大代表的功能是否有着缺失。

    按照我国宪法及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最高权力机关,不仅要行使立法功能,还要监督政府,更要代表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因为,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这样的权力的。如此,当人民权益被侵害或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时,在司法救济无法实现权益的保护时,就可以向人大代表寻求帮助,并由人大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行使监督权,向主管单位或政府部门予以交涉,并促成事情的圆满解决。可实践中,一则,人大代表往往忙于自己的事业、工作,或无心、或无力去关注人民的问题。二则,由于公众对于人大代表并不熟悉,在遇到问题时,根本不知道该怎样去找到代表自己的人大代表。

    如果能通过财政对于人大代表给予一定的经费,让人大代表能够把更多的精力可以放到“代表”的事业上,让他们做专职的人大代表,并设立公开的人大代表服务处,直接倾听人民的声音,接受人民的诉求。这样,当人民、特别是“上访者”遭遇权益被侵害、冤屈不得伸张时,就可以通过人大代表,直接向政府单位质询,充分行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权,监督相关单位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并最终还“上访者”公正,那上访者又怎么可能去搞那些“非正常上访”呢!

    每年政府的财政预算中,有很多的行政开支,各种招待、应酬、考察、公车的费用,拿点出来给人大代表,让人大代表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既照顾到民生,也监督到政府,不是更符合“和谐”的定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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