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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车抢旗”嫌疑人构成犯罪吗?

(2012-08-29 16:42:01)
标签:

袭车抢旗

日本使馆

法律分析

杂谈

分类: 要案追踪

     “袭车抢旗”事件的法律分析/吕恩相

   据悉,北京市公安局可能已经拘捕了袭击日本驻中国大使丹羽宇一郎座车的嫌疑者,并邀请了日本公使斋藤法雄到公安局确认了相关的情况。

    在中日为钓鱼岛大起纷争之时,在北京发生了日本大使座驾被人逼停,车上日本国旗被人抢走的事情,抛开民族的、政治的、情感的种种因素,我们单单从法律上分析这一案件,看该案件究竟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一、该行为是否违法。

    吕律师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在公共场合故意追逐、拦截他人,毁损他人财物,不管被害人为谁,其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和第49条的规定,可以对违法嫌疑人处以拘留或罚款。

     二、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是否构成抢劫罪?

     行为人的目的如果就是志在夺旗,则可能构成该罪。因为抢劫罪的构成一不看是否抢劫成功,二不看抢劫物品的价值,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即可构成,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行为人逼停汽车就是为了抢一面日本小国旗,应该不是行为人的目的,因为类似的日本小国旗,非常廉价,没有必要去抢。这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

     2、是否构成故意毁财罪?

     吕律师个人以为,不构成该罪。因为故意毁财案,财物的价值应在5000元以上,本案中的日本国旗应该不值这么多钱。当然,这以价值鉴定为准。

     3、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吕律师个人以为,这是该行为最符合的一项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最为接近这一罪名,但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判断是否“情节恶劣”“情节严重”,这需要法院的最后认定。不过,吕律师个人认为,这个情节的严重程度,还不构成犯罪。

     三、律师意见

     就现有的情况分析,对本案的当事人处以10天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即可。当然,如果警方调查到其它证据后,另当别论。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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