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捅死性侵大叔的女孩一审获刑4年

(2012-09-11 10:14:40)
标签:

性侵

正当防卫

判刑4年

杂谈

分类: 要案追踪
      捅死性侵大叔案的法律分析

 据报道,9月1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小惠(化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院查明,小惠被骗入出租屋留宿面临性侵时持刀反抗属正当防卫,但被害人倒地丧失抵抗能力后继续捅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案情简介:2011年5月一个夜晚,刚过完18岁生日不久的小惠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不料未买到当天的票。囊中羞涩的她无钱住宿,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不料面临性侵犯。慌乱间,小惠用从墙上取下的匕首将“大叔”捅死。

 该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围绕“小惠为何不趁被害人洗澡时逃跑?为何‘大叔’已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交锋。

(参见吕律师博文:女孩行为应是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观点:被害人杨某将小惠诱骗至窄小封闭的出租屋,向其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威胁如果不从就杀死她,其行为已经对小惠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当杨某冲完凉赤身裸体上前企图抱住小惠,小惠持刀警告,但杨某不听警告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杨某对小惠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杨某争夺小惠手上的匕首,如果成功小惠将被强奸甚至生命受到伤害。在此紧迫情况下小惠奋起反抗,持刀连续捅刺杨某,致杨某受伤倒在床上。其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杨某伤,小惠不负刑事责任。【前阶段】

据小惠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什么呼吸,嘴角吐着血,身上有许多血。此时的杨某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小惠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小惠可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情形对小惠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但小惠准备离开时,因害怕对方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属于“假想防卫”,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后阶段】

 法院最后认为:小惠后阶段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结合杨某有先行侵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事实,因此可认定小惠杀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法院一审判小惠有期徒刑四年。

 对于一审法院的如此判决理由,吕律师难以苟同。

 其一、本案根本不属于“假想防卫”。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假想防卫,窃以为不可。所谓的“假象防卫”,是一个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却误以为存在,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了他人的无辜损害,这才是刑法理论上的假想防卫。(请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316页)

  《三国演义》第四回,曹操在逃命过程中杀吕伯奢家人八口,就是刑法中典型的“假想防卫”。原文如下:“行了三日,至成皋地方,天色向晚。操以鞭指林深处谓宫曰:“此间有一人姓吕,名伯奢,是吾父结义弟兄;就往问家中消息,觅一宿,如何?”宫曰:“最好。”二人至庄前下马,入见伯奢。奢曰:“我闻朝廷遍行文书,捉汝甚急,汝父已避陈留去了。汝如何得至此?”操告以前事,曰:“若非陈县令,已粉骨碎身矣。”伯奢拜陈宫曰:“小侄若非使君,曹氏灭门矣。使君宽怀安坐,今晚便可下榻草舍。”说罢,即起身入内。良久乃出,谓陈宫曰:“老夫家无好酒,容往西村沽一樽来相待。”言讫,匆匆上驴而去。

   操与宫坐久,忽闻庄后有磨刀之声。操曰:“吕伯奢非吾至亲,此去可疑,当窃听
之。”二人潜步入草堂后,但闻人语曰:“缚而杀之,何如?”操曰:“是矣!今若不先下手,必遭擒获。”遂与宫拔剑直入,不问男女,皆杀之,一连杀死八口。搜至厨下,却见缚一猪欲杀。宫曰:“孟德心多,误杀好人矣!”急出庄上马而行。行不到二里,只见伯奢驴鞍前鞒悬酒二瓶,手携果菜而来,叫曰:“贤侄与使君何故便去?”操曰:“被罪之人,不敢久住。”伯奢曰:“吾已分付家人宰一猪相款,贤侄、使君何憎一宿?速请转骑。”操不顾,策马便行。”
  家人磨刀杀猪,曹操认识错误,以为杀己,遂杀吕伯奢八口家人,这才是刑法中的“假想防卫”,这和性侵大叔被杀之案,没有任何可比性,小女孩之正当防卫怎么就成了“假想防卫”!

其二、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

此情此景,18岁女孩如何能够正确判断大叔是否还具有侵害能力?比如说警察追捕周克华,打一枪后周克华倒地,然后警察是不是还得正确判断周是否有反抗能力后才能再开第二枪?那么若事后法医鉴定周克华在经受第一枪后就已经失去抵抗能力,是不是也该判警察后面的射击也构成故意杀人?

况且法律规定的还有无过当之防卫。

此案一判,必将大大限制被害人在危境中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最后是架空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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