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死性侵大叔的女孩一审获刑4年
(2012-09-11 1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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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正当防卫判刑4年杂谈 |
分类: 要案追踪 |
(参见吕律师博文:女孩行为应是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观点:被害人杨某将小惠诱骗至窄小封闭的出租屋,向其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威胁如果不从就杀死她,其行为已经对小惠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当杨某冲完凉赤身裸体上前企图抱住小惠,小惠持刀警告,但杨某不听警告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杨某对小惠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杨某争夺小惠手上的匕首,如果成功小惠将被强奸甚至生命受到伤害。在此紧迫情况下小惠奋起反抗,持刀连续捅刺杨某,致杨某受伤倒在床上。其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杨某伤亡,小惠不负刑事责任。【前阶段】
据小惠在侦查阶段的稳定供述,杨某被刺倒在床上后,头靠着墙,好像没什么呼吸,嘴角吐着血,身上有许多血。此时的杨某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小惠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小惠可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情形对小惠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但小惠准备离开时,因害怕对方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属于“假想防卫”,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后阶段】
操与宫坐久,忽闻庄后有磨刀之声。操曰:“吕伯奢非吾至亲,此去可疑,当窃听 之。”二人潜步入草堂后,但闻人语曰:“缚而杀之,何如?”操曰:“是矣!今若不先下手,必遭擒获。”遂与宫拔剑直入,不问男女,皆杀之,一连杀死八口。搜至厨下,却见缚一猪欲杀。宫曰:“孟德心多,误杀好人矣!”急出庄上马而行。行不到二里,只见伯奢驴鞍前鞒悬酒二瓶,手携果菜而来,叫曰:“贤侄与使君何故便去?”操曰:“被罪之人,不敢久住。”伯奢曰:“吾已分付家人宰一猪相款,贤侄、使君何憎一宿?速请转骑。”操不顾,策马便行。”
家人磨刀杀猪,曹操认识错误,以为杀己,遂杀吕伯奢八口家人,这才是刑法中的“假想防卫”,这和性侵大叔被杀之案,没有任何可比性,小女孩之正当防卫怎么就成了“假想防卫”!
其二、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
此情此景,18岁女孩如何能够正确判断大叔是否还具有侵害能力?比如说警察追捕周克华,打一枪后周克华倒地,然后警察是不是还得正确判断周是否有反抗能力后才能再开第二枪?那么若事后法医鉴定周克华在经受第一枪后就已经失去抵抗能力,是不是也该判警察后面的射击也构成故意杀人?
况且法律规定的还有无过当之防卫。
此案一判,必将大大限制被害人在危境中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最后是架空公民的正当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