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一波三折,富有戏剧性的李昌奎案,也必将以最高院的核准死刑而告终,然而,该案留给我们的反思才刚刚开始!
一、难堪的“审判委员会”
李昌奎案被媒体曝光后,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说:李昌奎案的判决是法院审委会全体委员集体过半数作出的,程序是合法的,结果是公正的。最大问题在于判决书说理不充分,没有将判决所考虑的种种因素都交代清楚。
李昌奎案的二审改判死缓,是云南高院的审判委员会集体作出的,现在,李昌奎的再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鉴于该案的广泛的社会影响,估计也只有通过审委会才敢确定判决,那么问题就出来了:同一个审判委员会,对同一案件,为何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既然,截然相反的判决都是由这同一个组织作出的,那么谁来对从前的错误判决承担责任呢?如此,审委会成为法官逃避错误裁判责任的护身符,司法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式,而是在既有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下将案件事实和现有法律相映射而得出结论的过程,只有立法才是各种力量和利益的博弈,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游戏。审委会讨论法律问题,集思广益,给办案法官提供思路,都是可以的,但是绝不能代替法官行使裁判权。
二、难言的“民意”
不管你承认与否,民意在李昌奎案的发展中又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博主认为,在当前这样的法治环境下,民意对司法的监督,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但是,这里必须有一个老掉牙的前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和法官,也应该有自己的自信和专业,不能一味迎合民意去追求什么“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辛普森案如果发生在中国,辛普森不死,估计法官也得死。一般情况下,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应该大体一致,如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差悬殊,那就是立法有问题了,或者说社会有大问题了。
三、纠结的“自首”
药家鑫自首,药家鑫死了;李昌奎自首,李昌奎也要死了。在这两个案子中,很多人呼喊:自首不是免死牌!从法律的角度讲,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同时,自首也是一个可以型的量刑情节,而不是应当型的,通俗的讲,也就是说,自首,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而不是应当型的那种必须从轻。因此,这就有一个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从轻,我相信每个人的判断是不一样,对此,法官就可以“自由裁量”,于是,就裁量出了药家鑫死刑李昌奎死缓的结果!如此一来,从法律的角度讲,好像也不能讲谁对谁错。那问题是,如何限制那些不靠谱的“自由裁量”?现在看来,只能依靠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了!
四、很难说的“翻案”
李昌奎案确实已经成了一个标杆,当然不是云南高院某副院长讲的十年后将是一个少杀慎杀的标杆,而是成为了一个“翻案”的标杆。鉴于该案的影响和示范效应,肯定会有些人效仿该案通过民意来影响已经生效的判决,但是,能否达到效果,却是很难说的。因为李昌奎案,是很难复制的,可以说,李昌奎案是在药家鑫案的影响下,才持续发酵,进而走进公众视野的,正如北海四律师案,是在李庄案的余波影响下进入公众视野的一样。比如,被媒体曝光的,同样是云南高院改判死缓的赛锐27刀杀死女友案,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再审的迹象。再者,死刑案件判决是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作出的,与当时司法环境密切相关,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情势下,法官对宽严尺度把握会有一些差别,只要于法有据的“自由裁量”,就都是正常的,也是符合审判规律的。因此,不能仅仅根据裁判文书或相关报道,即对相关案件进行简单类比,甚至在具体处理上据此作出不恰当的评价,不当启动甚至滥用再审程序。如果这样做,将极大损害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侵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确有徇私枉法等错误裁判,那将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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