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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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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应构成故意杀人

(2011-08-26 18:19:57)
标签:

上海

《新民晚报》

故意杀人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据报道,8月24日深夜10时许,上海宝山区宝钢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一名正在接受截肢手术的全身麻醉病人不幸身亡。事发时,手术室内有至少6名医护人员在场,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相继撤离,手术台上的病人则无法逃离,最终不幸身亡,死因可能是窒息。(8月25日《新民晚报》)
     看完这篇报道,博主气血上涌,拍案而起,那几名医护人员不仅丧失了最起码的医德,而且涉嫌刑事犯罪!

     对于该案,医护人员可能触及的罪名是医疗事故罪和故意杀人罪。

    结合本案案情,博主认为医护人员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医护人员明知道他们的不作为会导致全麻的病人死亡,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这种行为在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在客观方面属于不作为犯罪。

    医生不能丢掉全麻的没有任何自救能力的病人逃命,就像战士不能畏死而丢掉阵地一样,医生的这种职业义务就是刑法上所讲的“必须作为的义务”,这就决定了医护人员即使是在自己遭到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也不能丢掉全麻的病人。

     医疗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该案不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医护人员再怎么疏忽,也不能疏忽掉了全麻的正在做手术的病人;该案也不可能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全麻的病人,在即将发生的火灾面前,医护人员再怎么“自信”,病人也不可能自己逃生!

    因此,本博主认为医护人员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当无疑义,欢迎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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