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漏罪案庭审实录(三)
(2011-04-20 13:18:52)
标签:
李庄
漏罪
吕恩相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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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要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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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月19日16时35分,检方举示第四组证据,包括孟玲、戴桂秋、闵圣闻、俞明、张勤5位证人的证言。这一组证据证明了李庄主持孟玲、朱立杰、徐丽军三方签订还款协议,并以此利诱徐丽军作伪证。
证言中提到,李庄通过审阅孟英的案件材料,在已经了解法院判决确认王德伟向金汤城投入的是投资款这一事实情况下,仍利诱徐丽军将投资款说为借款。
25、4月19日17时,检方举示第四组证据后,李庄与辩方律师先后进行质证。辩方律师对部分证人资格及取证地点提出质疑,并对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取证的时间提出意见,认为此部分证据无效。对此,公诉人首先表示,对于本组证据辩方对搜集程序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证据本身的集取没有问题。按法律规定,在本组证据取证过程中,取证地点在证人的建议下,选择在某些正式场合,并无不妥。
此外,对于辩方提出的俞明、张勤两位律师证言,是在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才取证,所以无效。公诉方答辩,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补充取证的时间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就不违反法律规定。
26、4月19日17时37分,检方将第五组和六组证据一并举示,第五组证据包括三方还款协议、特快专递单、出庭通知书、庭审笔录、证人周恩奇的证言等,证实李庄为帮助孟英逃脱罪责,通知徐丽军等出庭作证,改变证言。检方举示的第六组证据,包括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时的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孟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所有举示书证已当庭交被告及其辩护人当庭辨认和查阅。第五、六两组证据质证期间,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投入金汤城洗浴公司的100万资金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借款。这两组证据经过1小时的质证后,控辩双方观点均充分阐明。
27、18时2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1小时,之后将继续开庭审理。
28、19时25分,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经审判长询问,公诉方表示所有证据已举证完毕。下一阶段将进入辩方举证阶段,辩护律师举示了金汤城沐浴公司的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录音资料等证据。公诉人质证认为,辩护人举示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
29、21点02分,控辩双方表示证据举示完毕。法庭宣布休庭,明天上午9点半再次开庭审理。
据华龙网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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