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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案庭审实录(二)

(2011-04-19 18:58:12)
标签:

徐丽军

李庄

证据

辩护人

证人证言

杂谈

分类: 要案追踪

   12、12点,辩护律师斯伟江质证结束后,辩护律师杨学林重点提出检方存在隐匿证据行为,公诉人当庭反驳。公诉人表示,本案所有的定罪证据在举证阶段将一一呈现,其他的在案证据,将在休庭后全部移交法院,辩护人可以查阅。

    13、12时01分,辩护人当庭质证之后,对徐丽军如何举报,亲自来的还是其他方式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法庭认为还未到辩护人发言阶段,请被告人李庄先发言。 发言之前,李庄再次提出对报案、立案、审查起诉等内容的第一组证据进行质证,得到法庭许可。

    14、12时20分,从11时20分开始的质证阶段,持续一小时,12时20分,法庭宣布休庭1小时。

    第一组证据质证阶段,控辩双方就漏罪是否该发回重审及管辖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观点。12时20分,法庭宣布休庭1小时。

   15、13时33分,经过1个多小时左右的休庭,各方人员简单午餐后,李庄“漏罪”案于13时33分继续开庭审理。

  16、13时30分,李庄漏罪案继续开庭。法官询问辩方是否对对第一组证据有新的观点时,辩方律师再次要求检方出示控告书。 辩方律师指出,李庄漏罪案的举报线索仅有徐丽军向公安机关发出的函,检方收到举报函后应出示控告书,才能证明举报线索的真实性。但至今未见过控告函。检方当庭表示,控告书已列入证据目录,庭后会全部移交法庭。

  17、13时46分,公诉人举证第二组证据,证明2008年4月28日,李庄接受孟英家人委托,担任其案一审辩护人,并曾多次会见孟英的事实。该组证据一共4项,包括李庄的原律师执业证书、两份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件、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业介绍信。李庄对其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但提出这与妨害作证罪没有直接关系。

18、14时,检方开始举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包括证人徐丽军、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5位证人证言,多份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李庄教唆证人徐丽军作假证。

    在徐丽军的证言中,反复提到,李庄多次找其谈款项的性质问题。“只有说成借款,孟英才能出来,你的钱也才能拿回来。”徐丽军儿子苏文龙证言则提到,孟英案开庭前,自己陪母亲徐丽军在一间屋里等候出庭作证,李庄也进来,小声跟母亲说话,内容就是嘱咐母亲庭上要将投资说成借款。

    检方表示,多份证人证言直接或间接地表明,2008年开庭前,李庄多次找到徐丽军和苏文龙,想他们在庭上作证,将款项性质转变为借款。

19、14时29分,对于公诉人举证的第三组证据多位证人证言直指李庄教唆,徐丽军、苏文龙、王辽等人证言,反复证明李庄在孟英案中多次教唆徐丽军更改证言,将投资款项说成借款。面对公诉方出示的多份证据,李庄情绪很激动,突然站起来,大吼了一句“全是胡说八道!”短暂的激动之后,李庄很快平复下来,坐下继续发言。

20、14时40分,在指责证人证言全是胡说八道之后,李庄进一步要求法庭追究徐丽军伪证罪。李庄说,徐丽军曾出庭控告孟英未将其出资的钱确认为投资款。随后,徐丽军又出庭作证,其拿给孟英的钱为借款。“这前后矛盾的证言,必有一个是假的。”李庄当庭要求追究徐丽军的伪证罪。其中,李庄还举例说明徐丽军的话不可信。李庄说,在庭上出示的徐丽军证言中,有一段是出庭后,徐丽军说李庄告诉他,你表现得很OK。“我从不会说OK二字,我学的是俄语。”

21、14时47分,对于检方第三组证据,李庄大多并不认可,但对王辽的证言表示“基本客观”。

    王辽证言表示,李庄在多人吃饭的场合,从法律的角度给徐丽军讲明什么叫投资,什么叫个人借款。对此,李庄认为“基本客观”。但他同时表示,王辽当时的原意应为“我听出李律师的意思是(让徐丽军更改证言)”,而并非公诉人对证言的评价——“李律师公然教唆徐丽军更改证言”。

    对杨盛梅的证言,李庄则认为杨证言内容全部来源于其女儿徐丽军所述,不具备法律效力。

    李庄说,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徐丽军那100万是投资款,“充其量是有投资意向”。辩护人和李庄均称,三方还款协议可以证明那笔款项是个人借款,不是投资款。

22、15时40分,对于李庄和辩护人提出的取证程序不合法问题、证人资格问题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公诉方一一进行了反驳。

    对于徐丽军的证言取证地点问题,公诉方认为,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取证地点可以由证人确定,是为保证证人在轻松自如环境下自然地进行陈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而证人资格问题,辩护人认为徐丽军及其母亲、儿子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诉方认为,法律规定,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要符合证人的年龄、认知能力等基本条件,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辩方片面强调有两个证人跟徐丽军是亲属关系,但这组证据中,还有王辽等其他与徐丽军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与上述证词相互印证。

    对于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一事,检方反驳时表示,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经过当庭宣读证人不出庭的,经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虽然两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中提出,在庭审中对证人证言双方分歧意见大,合议庭无法确认的,可以传证人到庭作证。但目前,还在质证阶段,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庭还未作出裁决,此时辩护人即要求证人出庭,是没有依据的。

    针对辩方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合议庭作出说明:受案后,根据控辩双方申请,向所有证人都送达了出庭通知书。除个别被告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外,证人朱立岩处于羁押状态无法出庭,徐丽军、杨盛梅、苏文龙、王辽等其余证人均不愿出庭作证。

    15时45分,法庭再次休庭10分钟。

23、16时01分,李庄“漏罪”案再次开庭,辩方律师继续质证。辩方律师提出,证据目录中所列证据有一部分并没看到,手中拥有的证据存在缺失。公诉人对此进行答辩,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证据分为在案证据和定罪证据。

    证据目录只是反映在案证据的情况,在庭审当中需要出示的证据为主要证据,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公诉机关的在案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向法庭开庭之前,允许辩护人全部查阅复制。这期间时间较长,足够辩护人仔细查阅,而辩护人在此阶段未向检察机关提出。庭审当中使用的全部证据,就是本案的主要证据,律师已全部掌握,也就是说,并不存在证据缺失。

                                                       材料来自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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