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1月26日将在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望都县检察院将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此前,受害人陈晓凤的家人与一些学者曾认为李启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0年10月16日,河北某电视台实习生李启铭酒后驾车,在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校园内撞倒大一新生陈晓凤,致其死亡。据现场目击者称,李启铭在被拦下后曾说过“我爸是李刚”———李刚是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10月24日,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望都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日前,该案由望都县检察院移交望都县法院,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起诉书中认定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限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悉,被害人陈晓凤的父亲陈广乾、哥哥陈林等人将现场旁听,但将不参与诉讼。这是因为去年11月5日,陈家已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达成了赔偿协议,获赔46万元。当时,一份“刑事谅解书”也在几份协议中一起被签了,陈广乾并不清楚其具体含义。在这种情况下,陈家放弃了参与诉讼。虽然放弃诉讼,陈家还是向望都县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主要意见为:要求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此前提下对李启铭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此,如果李启铭判罪“交通肇事罪”,量刑可能为七年以上,但最高也只不过15年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李启铭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量刑最低为10年,最高却可能会为死刑。
前一阵子,好像是一有交通肇事就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成都孙伟铭案,南京的特大车祸,好像都是这么判的,更有甚者,连矿难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可现在为何又定此案为交通肇事呢,难道是因为“我爸是李刚”?虽然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也可能是正确的,但却还是让公众觉得不爽,为何?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不仅会动摇罪刑法定原则,还会使司法公信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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