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犹抱琵琶半遮面。为使老百姓能搞清楚这个条例的主要内容,而又不用硬着头皮去读那艰涩难懂的法条,在下不才,斗胆用咱老百姓看得懂的语言,为各位解读一下这个条例。
其一、关于条例的名称。
条例的名字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个人觉得这个名字很不爽,讲起来比较拗口,而且还容易使普通老百姓产生误解,他们有可能搞不清楚这个法规讲的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其实,你可以这么来读——《房屋(国有土地上的)征收与补偿条例》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说,这个法规是规范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问题的,而且人家规范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以呀,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跟这个条例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农村的拆迁,比城市房屋的拆迁更为复杂,在法律上它应该包括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二是地上物(房屋、青苗等)的征收。城市的拆迁因为土地已经国有或者国有化了,故而只牵涉到对房屋的征收。
其二、关于保护谁的利益。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这一条明确规定的是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没有规定保护“房屋使用权人”的利益。在很多城市房屋出租出去的情况下,条例不明确保护“房屋使用权人”的利益,似乎很不妥。
再者,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该房屋已被出租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所能得到的只有第一项的补偿,又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实际使用该房屋,不需要搬迁,也没有停产和停业损失,那么其无法要求得到第二项和第三项补偿,而房屋使用权人却因为不是被征收人(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就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故也无法拿到这部分补偿。
因此,所有权人的利益被保护了,那么使用权人的利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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