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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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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天价过路费”案检察院能否撤回起诉?

(2011-01-17 11:08:47)
标签:

宋体

犯罪事实

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中院

平顶山中院

杂谈

分类: 要案追踪

    据报道,鉴于时军锋向公安机关投案,案件事实与证据发生变化,根据有关规定,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此案撤回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案件涉及的其他问题,检察机关将依据法律规定认真查处。

看了这些报道,我比较纳闷,对于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检察院怎么还能够“撤回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时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却没有“撤回起诉”的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撤回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因此,关于“撤回起诉”的规定,都是要求在判决宣告以前提出,现在,时建锋的案子不仅宣判了,而且判决已经生效,检察院还怎么能“撤回起诉”呢?

  至于发现问题后,对于时建锋案也只不过是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对于检察院和法院来讲,该案都属于错案,应该启动错案追究机制,而不能由检察院撤回起诉了之;而对于时军锋涉嫌犯罪的问题,应该另案追究,但可以和时建锋案合并办理,但是就法律程序而言,对时建锋是再审,对时军锋却是一审。

附:该案的审理过程:

1、2010年10月17日,平顶山市检察院指控时某犯诈骗罪,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公诉

2、同年11月19日,平顶山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3、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决,时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4、该判决已经生效

5平顶山中院决定再审。2011年1月14日凌晨,平顶山法院网刊播消息称,平顶山中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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