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天价过路费”案检察院能否撤回起诉?
(2011-01-17 11: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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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体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平顶山市中院平顶山中院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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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些报道,我比较纳闷,对于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检察院怎么还能够“撤回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附:该案的审理过程:
1、2010年10月17日,平顶山市检察院指控时某犯诈骗罪,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公诉。
2、同年11月19日,平顶山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3、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决,时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4、该判决已经生效。
5、平顶山中院决定再审。2011年1月14日凌晨,平顶山法院网刊播消息称,平顶山中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