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根据平顶山中院判决书显示,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的审判长为该院一名叫娄彦伟的法官。然而,据记者调查发现,娄彦伟2010年参加多起刑事案件的审理却均是以“代理审判员”的身份参加的,实践中所谓的代理审判员,其实就是法律上说的助理审判员。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助理审判员是不能担任审判长的。
我国《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该法明确规定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同时,我国《法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由此条,我们可以得出“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是不同的职务级别,因此,结合《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审判员才能担任审判长。
然而,在实践中,最高法却对此项法律规定来了个变通。根据2000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规定:“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对于这个变通办法,审判长原则上要由审判员担任,如果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该依法提请任命其为审判员,不过这条却未明确:到底是提请任命为审判员后才能当审判长,还是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之后,再提请任命?不管怎么理解,在助理审判员娄彦伟担任审判长后,记者朋友们可以查查平顶山中院是否提请过任命娄为审判员。
纠缠于娄法官的审判长资格问题,也许有人讲这是小题大做,吹毛求疵,但是如果居然连这样法定的程序性问题都不依法,我们还怎么奢求法院和法官在其它更复杂的问题上合理合法呢?就是这个没有审判长资格的“审判长”算出了300多万元的天价“过路费”,起初,我只是对这个犯罪数额起疑,可据现在媒体揭发出的案件内幕,这个案件要复杂的多,据媒体的报道,时建锋居然有可能是为其弟顶罪的,这个“审判长”居然连最起码的犯罪事实都没查清,真不知道他开庭时都审了些什么,其被免职已经是很轻的处罚了。
现在看来,这个“天价过路费”案可能将出案中案了,比如假军牌提供者的犯罪问题,据说还有合作协议;比如收费部门存在内鬼的问题;如果时建锋真是无罪的话,主审法官还将有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的问题。
让我们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愿法治在你我的关注下每天进步一点点!
关于“代理审判员”的问题,参见博主文章:代理审判员是个什么东西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9415d801000av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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