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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判死刑,咋搞的?(二)

(2009-07-24 17:39:09)
标签:

交通肇事罪

死刑

公共安全

过失

杂谈

分类: 时事短评
几点说明:(写于2009、7、24、16:46分)

 上午我个人涂鸦了上面一篇小文,主要谈一下个人观点,写完就出去办事了,刚开完庭回来。让我始料不及的是,居然有很多人关注这件事,甚至还有人对我无端漫骂,对此,我想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上文是我从法律的角度对该案的分析,属于个人观点,有不同意见可以交流,不要骂人。

第二:从道德角度讲,我从来没说撞死人就白撞了。我很理解死者家人的痛苦,我也很悲痛,每年都有那么多无辜者死于车祸,不能不说这是一件让人悲伤的事情。然而,更让我悲哀的是,社会发展到今天,在我们叫嚣要建设法治社会的现在,人类婴儿时代的“同态复仇”观念居然还如此有市场,具体表现形式是“撞死人的人一定要来命来赔”!

第三:再说说孙伟铭的“故意”,出事之前,孙曾开车送人去火车站,火车站的人多车多,那个地方是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好地方,孙如果早有“故意”,怎么不干呢?按法院的说法,孙是明显故意,那他在很多应该“故意”的时候都不故意,偏偏就要违法地越过黄实线时故意!我个人觉得,真实原因可能是孙饮酒过多,又长时间驾车,有点疲劳,手脚失去控制能力了,所以发生惨剧。如果,你说他是“故意”的,确实于理不合。

第四:明明是一个“过失”犯罪,法院非得往“故意"上靠,无非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量刑轻而已。要想达到重刑威慑目的,也可以采取上报“加重”处罚的形式来实现!

第五:如果觉得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太轻,可以与时俱进,听听民意,修改一下就得了,省得到处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让人听着怪吓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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