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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律杂谈 |
危险的和谐社会管制化倾向
顾则徐
新中国开端于管制社会,六十年左右前,随着解放军进入城市和南下,解放区实行了军事管制制度,形成了一种管制社会形态,在建国后持续了三、四年,对恢复国民经济和人民的和平生活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国家从战争时期转入和平时期必要的过渡阶段,奠定了新中国发展的历史性起点。这样一个历史性起点的副作用在于,当军事管制制度取消以后,遗留下来了大量管制性制度,特别是由于管制对于政府部门和官员来说,是一种轻松决定权并有着立竿见影政绩功效,在非民主机制下,骨髓里便浸透着管制的偏好。
最近有几件事很能说明这种管制偏好。4月份广交会开幕以前十多天,组委会忽然通知国内参展商必须提供无罪证明,显然,这是出于安全考虑,但决定者却并不是组委会,而是远在北京的商务部,如果不是最后为开具无罪证明提供方便,广交会能否顺利开幕是很值得怀疑的。那么,商务部忽然作出这样的决定是一种什么思维呢?根子里不过就是一种管制习性,用一种轻松的决定来保证活动的安全,针对的对象则是被管理者,也就是那些必须要服从决定这权利的“民”,轻易就把管理提升为管制,而那些国外参展商则可以不受约束,不需要服从管制提供无罪证明。
《中国经营报》5月3日报道,4月22日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下发“紧急通知”:“接上级通知,从即日起,全市停止各类商业广告设置的审批,包括到期续批。虽经审批,但目前出于施工阶段的应立即暂停施工(后续如何办理另行通知)。属重大活动的公益宣传由市里统一安排。”这等于突然中结了上海的户外广告业,轻松决策者是所谓“上级”,出面的权力部门是一个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很显然,目的仅仅只是上海市的市容形象工程泡沫,而思维则是管制。这是一个几乎可以称之“恐怖”化的管制行为,因为,全上海有近4000家户外广告公司,整个行业产值估计60亿元,涉及从业者达十几万人,将导致严重的行业性企业倒闭和失业风潮。
管制也可以规定被管制对象必须做什么。根据山西新闻网5月5日报道说,太原市日前对全市单位所属片区以及居民小区规定,今后凡遇重大节日,临街单位的大门、楼体须悬挂彩灯、彩旗、国旗,对不“张灯结彩”的单位和小区,则将依不知道来源于哪里的“法”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这件事从表面看比之前两件事似乎后果要轻得多,但对社会的伤害则并不轻,因为,它是从所谓的市容引向了社会精神。作为一种社会精神现象,如果回顾近百年来的中国历史乃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欧洲、日本,是不寒而栗的,凡是用管制手段规定人们必须要“张灯结彩”的时代,都是不堪回首的时代。
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正常社会,相对于正常社会来说,管制是一种社会非正常化的行为和制度,因而,社会管制化就是社会非正常化,是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什么是正常社会?正常社会就是人们日常的经济、文化、生活等活动,处于自发、自然、自为的和平状态。这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在中国古代皇权制度下,人们日常的活动依然可以是自发、自然、自为的,而不是被管制的。现代和谐社会建设不仅仅是社会正常化,而且也是社会民主化,但社会正常化都不能做到,何来和谐社会呢?以上几件最近发生的事例,共同点都是破坏了人们日常活动的自发、自然、自为性,用管制手段轻易干涉、取代和取消了人们本来正常的活动,对于和谐社会建设来说,是一种十分危险的倾向。
顾则徐
20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