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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杂谈 |
必须警惕出现性刺激杀人潜规则
顾则徐
河北沧州河间民警张东岳掐死歌厅女余某一案,2007年9月,肃宁法院以过失杀人罪一审判处张东岳有期徒刑6年,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被驳回。随后,死者家属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经过漫长的等待,最近,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燕赵都市报》)正如该案律师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甫政所认为的,这一案件是一个“危险判例”。
韩甫政律师认为:“按照这样的思维,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无辜女性,更容易沦为男性暴力的受害者”。我以为该案例的后果将比韩甫政律师所说的更严重,就象中国在交通肇事处理上的大量错误思维造成车祸杀人潜规则那样,中国将很可能形成性刺激杀人潜规则,也就是形成一种以性刺激名义杀人逃避严厉刑罚的风气。如果这种潜规则一当出现,一切异常的性行为都将成为犯罪手段,有罪被判为无罪,重罪被判为轻罪,不仅将是司法的灾难,而且也将导致社会性的性恐怖。
通过异常性行为寻求性刺激导致死亡作为无罪判决的案例中国已经发生,那就是著名的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该案中,姜俊武在黄静不接受性交情况下骑到她胸脯施虐,以寻求性刺激,导致黄静“潜在病理改变”死亡,显然是一种性虐待致他人死亡的罪行,但中国《刑法》没有对这种犯罪行为规定直接的罪名,在姜俊武不是故意杀人、伤害和不构成强奸的情况下,姜俊武被无罪释放。从《刑法》本就存在的缺陷来说,判决姜俊武无罪尚有一定依据,但客观上则是开了一个很危险的头,让一些犯罪人看到了“性刺激”这一奇妙的逃避刑罚的玄机。张东岳掐死歌厅女余某一案的判决,在思维上有着浓重的向黄静案学习、取经的痕迹,同样也是从“性刺激”上做起了文章。
死者余某作为一名歌厅女,她的职业与警方之间存在着一种老鼠与猫的关系,张东岳系当地公安系统民警,不管他们是否具有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张东岳都有着支配性职业地位,并且,由于余某是有夫之妇,这一点也被张东岳用来作了对余某进行威胁的手段,而余某又在死亡前即准备逃避回老家,因此,导致余某死亡时所发生的性关系本就存在着被胁迫的嫌疑。也就是说,按照余某被胁迫的关系,加以死亡时尸体遍体鳞伤,有两处高度肿胀,以及她是被掐死的情节,张东岳明显已经构成严重的强奸嫌疑,而不属于异常性行为。但对张东岳侦查、起诉和判决中,并没有涉及到强奸问题。
法院判决认为张东岳应邀帮助被害人余某共同用手掐余某的颈部。两级主审法官的想象力毫无疑问是人类司法史上最出色的天才,不仅被害人余某的性欲达到了要自己掐自己颈部自杀发泄的程度,而且还达到了“邀”张东岳掐她颈部杀掉她发泄的程度,不光是司法史上的奇迹,也是人类性史上的奇迹。在这样的“奇迹”之下,张东岳掐死余某的行为就成了一种异常性行为,而且,这种异常性行为并不是他所具有的癖好,而是余某的癖好,他是“应邀”满足她的,是一个性交过程中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韩甫政律师认为张东岳作为一名民警理应知道掐余某颈部会导致她死亡,并没有看到关键,真正的关键是在一个“应邀”上,而余某无法证明“应邀”,证明“应邀”的只能是杀人者张东岳的口供和法官的天才想象。就这样,杀人者的口供加上法官的天才想象,杀人就成为了“性刺激”。
如此以往,“性刺激”就有了演变为杀人手段潜规则的可能。对这种潜规则的出现,不仅为了司法公正,为了女性的人身安全,而且也为了男女共同的性安全,必须予以足够的警惕和阻止。
2008-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