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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丛话(四)

(2013-02-28 21:29:21)
标签:

舞龙唛

火柴

孙玉璋

文化

分类: 茹冰居
   关于“舞龙唛”商标,还应该再着重说说。佛山巧明厂初创时,不只火柴原料从日本进口,商标也是借用了日本大阪公益火柴株式会社的舞龙牌商标,当时亦有自行设计的舞龙唛,除一八七九年巧明版外,还有一九二一年的太和巧明版(图1)。那时,国内没有商标注册制度,各地其它很多的火柴厂也使用着这个商标,有的厂子干脆就在图案设计中出现了“舞龙唛”的字样(龙图2)。“唛”这个字,是英语“mark”的译音字,词典解释是指“进出口货物包装上的标记。”汉语译作“商标”,本身就隐含着国际贸易的潜台词。
   舞龙唛最初虽是从日本进口,但国人还是很喜欢这个商标的,在广东沿海一带,舞龙是群众喜闻乐见的民俗体育活动,尤其是在重大节日期间就极易见到,既喜庆又寓意吉祥,因而舞龙唛火柴很是畅销。一九〇八年,佛山巧明厂因亏损而被日本人吞并,并被改名为“巧明光记火柴厂”时,日本商人不满其它火柴厂也使用舞龙商标,一心想垄断火柴销售市场,就通过本国公使与清政府交涉,称“舞龙”为公益社在两广地区向来使用的商标,只此一家,其它火柴厂使用舞龙唛是侵权行为。此举引起中国火柴企业的极力反对,经过不懈斗争,取得政府支持,最后清政府外交衙门照会日本公使称,“龙”是清政府的国旗图案,国人以舞龙为商标与外国人无关,不属侵权。这就是“四童舞龙”商标侵权事件的始末。随后,有收藏者推测,日本商人由于愤怒,就设计了一枚图案上出现“假冒舞龙唛男盗女娼”字样的舞龙唛商标(图10),以表示自己的不满。
   火柴进入中国,大致在清道光年间,孙玉璋《异闻琐录》记载:“英夷所贡杂物,有自来火者,长仅盈寸,一端五色洋药,擦之而火爆发。士大夫见之莫不惊奇,叹为鬼物。”但火柴毕竟比老祖宗留下的火镰使用起来要方便得多,作为频繁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还是被国人愉快地接受了,而且亲切地称之为“洋火”或者“自来火”,这与闭关锁国之前国人激烈反对一切西方文化,轻蔑地称科学为“奇巧淫技”的态度是相冲突的,因而火柴进入中国,在中西方文化融合方面,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说明火柴改变了中国人对于科学技术的态度,但是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火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们对于西方文化的敌意。而后出现的因为火柴的生产、销售,经营者股权谈判、商标纷争,反倾销等经营活动或经济现象,从客观上都对国人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有些现象甚至持续至中国早已加入了关贸总协定的今天亦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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