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论》批判及矛盾的特性
张恒亮
本文写于2005年1月20日
一 基础论批判
日前,看到媒体上对陈书栋的哲学著作《基础论》的简介和述评,我感到对其基本观点不能认同,特写此文进行探讨。
《基础论》认为:当两个事物共同作用于第三个事物时,由于两个事物的位置和力量的不同就产生了矛盾,这第三个事物便是矛盾的基础。矛盾基础的存在和矛盾的存在一样,具有它的普遍性和绝对性。任何一个具体矛盾都是由矛盾的双方和矛盾的基础这三个部分所组成;缺一便构不成矛盾。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作者认为矛盾的产生源于两个事物作用于第三事物的位置和力量的不同,这首先是将物理学中的现象上升到哲学的范畴,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比如生与死、革命与反动、进步与落后、理想与现实、制度与观念、存在与意识等等矛盾的产生用位置和力量该如何解释?我们知道,矛盾的存在形式是千姿百态,无法穷尽的。将其抽象为哲学语言便是矛盾的普遍性及绝对性乃是其固有属性。换言之,矛盾本身就是其存在的根据。而《基础论》却认为矛盾只有在其“基础”上才会发生,那么请问,“基础”能否上升为哲学范畴,它里面就没有矛盾吗?可以肯定的是,基础里面也是有矛盾的,辩证法的核心就是一分为二,那么“基础”作为一种事物,它的发生、发展、消亡也是其内部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有没有不能一分为二的事物?没有,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其内部的肯定因素与否定因素这一对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这样说来,基础论中规定的“基础”这类事物,其内部也是包含了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这一对矛盾的。比如,《基础论》中指出的一些具体的“基础”,如篮球赛中的篮球,阿Q头上的“癞疮疤”等,它们也是其内在矛盾(肯定、否定两个因素)的统一体。在这里,矛盾便成了“基础”的基础。那么,到底“基础”是矛盾的前提,还是矛盾是“基础”的前提?因为不存在没有矛盾的事物,于是,在普遍意义上讲,矛盾便成了“基础”的基础。由此可见,《基础论》中认为的有一个独立于矛盾的“基础”是矛盾发生的根据的论断是站不住脚的。另外,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两个事物之间的矛盾可以产生更高层次的某一事物,这一事物的发生、发展、消亡都是以这一对矛盾的发展变化为根据的。现在,这一对矛盾的产生却是以第三个事物为基础的,这显然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事物的发展变化不是由于该事物的内在原因,而在于其外在的第三个事物,仿佛鸡蛋产出鸡子的根据并不是鸡蛋内的基本矛盾,而是外在环境。这显然不符合辩证法的思想。又比如举例来说,国共两党在抗日战争期间是有矛盾的,按《基础论》的观点,国共之间的矛盾是源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日本帝国主义成了国共两党之间矛盾的基础,只要日本帝国主义这一基础消失,国共之间的矛盾即不存在。但事实是,抗日战争结束后,国共之间依然有矛盾,并最后发展成了内战。可见,国共两党之间的矛盾是由于各自不同的政治立场。而政治立场又是由各自内部的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将其理解为矛盾本身就是其存在的根据,而不能认为作为第三个事物的日本帝国主义是其存在的根据。又比如《基础论》中提到的篮球比赛,它之所以发生,乃是比赛双方都有进行比赛的愿望,失去了任何一方,比赛便不会发生。这就是哲学上的相反相成,也就是矛盾的对立统一。矛盾双方互为存在的条件,失去任何一方矛盾都不复存在。而不是如作者所说,比赛的基础是篮球,须知,如果双方有比赛的愿望,即使没有这一篮球,他们依然可以找另外的篮球进行比赛。可见,不能认为篮球是篮球赛发生的基础。同样,阿Q与别人发生矛盾的基础,并不是他头上的“癞疮疤”,而是他与别人对“癞疮疤”这一事物的立场和态度。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立场和态度不同,就即使头上没有“癞疮疤”,它长在了脸上,阿Q与别人依然会产生矛盾的。而双方的立场和态度便是矛盾的不同方面,矛盾的双方又分别以对方为存在的条件和基础。由此可见,《基础论》中所提到的:任何一个具体矛盾都是由矛盾的双方和矛盾的基础这三个部分所组成,缺一便构不成矛盾。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
探究矛盾发生的原因与根据,由此将辩证法的思考引向深入。作者的思考方向是正确的,但得出的结论笔者不能苟同。其实,这一问题在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中已经解决了。从普遍和抽象的意义上讲,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矛盾的存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矛盾就是事物,矛盾就是一切。也就是笔者前面所说的,矛盾本身就是其存在的根据。可以认为,对立统一是矛盾存在的普遍形式。矛盾的对立是以统一为前提的,矛盾的统一又是以其相互对立表现出来的。所以我们认为,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同时,矛盾也具有特殊性和相对性的一个方面,也就是我们经常探讨的矛盾的个性与共性、相对与绝对的问题。就每一个具体的矛盾而言,它们也都有自身的特殊性和相对性。其发生、发展都是有条件的,并且这条件是具体的、历史的,而非一成不变的。但正是这一个个特殊的、相对的矛盾共同组成了共性的、绝对的矛盾。如前所述,每一具体的矛盾,它的发生与发展是有条件的。这表现为它分别以各自内在的、更深一层次的矛盾为根据,同时又与其外部环境有着普遍的联系。比如,就国共两党的矛盾而言,孙中山时期,国民党坚持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政策,与中共的政治立场基本相符,矛盾没有显现。但蒋介石掌权后,国民党内部的右派势力占据主导地位,其在政治立场上代表了大资产阶级和官僚集团的利益,与中共的政治方向完全背离,二者之间的矛盾就发生了。同时,这一矛盾是存在于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中国,与当时中国的社会环境存在着普遍的联系。于是,当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日本帝国主义势力出现在中国社会中时,就影响着这一对矛盾的发展变化。把它从显著的对抗性的矛盾转化成了又团结又斗争的矛盾。
二 矛盾的层次性
另外,从上面的论述中可知,矛盾是有层次性的,矛盾的某一方的变化源于其内部更深层次的矛盾。而每一个层次的矛盾的每一方都可以进一步分解为更深层次的矛盾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从类别上来讲,是上一层次矛盾的肯定性因素及否定性因素两类。这也就是一分为二的基本涵义。并且这种分解是无限的,正如我国古人所说,:“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现代科学也发现,物质是无限可分的。于是,从哲学上讲,某一事物既可以看成是其内在矛盾的统一物,又可以看成是某一矛盾的一个方面,只是其层次不同而已。这就是矛盾的根本属性之一——层次性。比如,中国共产党这一政治力量既可以看成是其内部进步与落后两个势力的矛盾的统一物,同时,它又是中国社会中诸矛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基础论》所犯的错误乃是没有分清矛盾的共性与个性、相对性与绝对性的联系与区别,将矛盾个性与相对性的条件性绝对化。
矛盾的层次性有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我们经常强调的思维的深刻性就体现在不满足于现有的事物表象,要寻找其中原因,还要找原因的原因,以及更深层次的原因。这些实质上都是在分析不同层次的矛盾,通过分析包含在事物内部的矛盾,以及这一矛盾又各自内部更深层次的矛盾,来找到某一事物发生、发展的根本原因。比如,就教育乱收费这一现象而言,其产生的内在矛盾是学校有收费的冲动和家长有缴费的愿望。这一矛盾互以对方为存在的根据。并且这里的主要矛盾是家长有缴费的愿望。因为,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制止住明收费,但无法阻止他们的暗中交易。那么家长又为什么愿意缴费呢?这是由家长要孩子接受优质教育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教育资源的稀缺及家庭客观条件这一矛盾造成的。因为客观条件中优质教育资源短缺,家庭又没有其他社会资源(如权力、社会关系等等),那么他要上优质学校,就需要付出经济的代价。那么家长要求接受优质教育的愿望又是如何形成的呢?这是由于家长对客观就业形势及学生自身状况这两个现实的认识之间的矛盾。家长对这两个客观事物是如何认识的呢?他们认为就业竞争日益加剧,孩子只有考取重点大学才会有一个好的前程。在对学生的认识上,他们只关注学习成绩这一方面,认为学习成绩不好,以后就不会有好的发展前途。这种认识正确吗?不完全正确,有着非常大的片面性。这就是,他只看到了社会需要尽可能多的高层次人才,却没有意识到社会更需要大量的一线技术人才。在对孩子的认识上,只看到学习成绩不好,却没有认识到孩子也有自身所特有的别人所不能比的天赋。于是,在选择学业时,既没有全面的认识孩子的特点,又对社会需要的认识流于片面,这势必就造成了他们盲目地选择优质学校,以至于愿意花更多的钱让孩子接受所谓的优质教育。从而造成了教育收费的屡禁不绝!可见问题的根本在于家长的观念没有实现与客观环境的与时俱进、与势俱变。另外,让孩子学他们并不喜欢的东西。当然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开发出其自身的潜力,以至于将来找工作也比较困难。经过上面对不同层次的矛盾及矛盾的不同层次地条分缕析,我们便找到了事物发生、发展的根本原因。从而能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在分析矛盾的层次性的时候,要注意关照对主要矛盾的层次性和某一层次中的主要矛盾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使矛盾向着与主观愿望相一致的方向转化。
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世界是各类型、各层次矛盾的统一。而站在唯物论的角度,则认为世界是物质多样性的统一,而物质本身又是其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可见,唯物论与辩证法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世界的本源问题,它们又在对世界本源的认识上实现了内在的统一。从而也就产生了科学的世界观——辩证唯物主义。
三 核心矛盾的问题
矛盾的普遍性决定了它的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但在这数量无限、错综复杂的众多矛盾中有一对是其中的核心矛盾。这就是主客观之间的矛盾。解决好了这一对矛盾,就能为人类的生存发展不断开辟新的天地。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世界本原——物质的定义也是从对主客观之间的矛盾的把握上进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的根本属性是它的客观实在性,这种客观实在独立于我们的精神而存在,为我们的精神所反映。这一点,列宁定义得最精彩。“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知感觉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列宁选集》,第2卷,128页
。这里,我们通过认识主客观之间的区别(对立)与联系(统一)准确地把握了物质的概念。自从人类出现于世界,就已经没有了纯粹的自然世界,到处打下了人的烙印,现在的世界已经成为完全人化的世界。社会实践是人类最主要的生存方式,而它正是主客观矛盾不断产生及解决的过程。恩格斯曾提出了哲学的基本问题,他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实质上也是主客观之间的矛盾问题。
主客观矛盾的发展变化也遵守矛盾发展的一般规律,比如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即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的个性与共性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在解决主客观矛盾时也要遵守它的一般性规律。我们不能总要求改造客观世界来适应主观需要,还需要自觉地改造我们的主观世界。比如,在社会生活中如何防止学生沉迷于网络,是从改造学生的观念入手,还是从开发防沉迷技术入手。治理城市牛皮癣是从“电话停机”等技术手段入手,还是从其产生的观念根源入手?而这些醉心于技术解决一切的想法都是没有从主客观这一核心矛盾去把握,去分析。蒋介石有一句名言,最可靠的是人,最不可靠的也是人。这就是从主客观这一核心矛盾出发来思考问题的。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就是方法论,也就是认识论。它是寻找规律和解决问题有效途径。将其归结为八个字就是:实事求是,一分为二。如果从矛盾的观点来看,这些方法和努力都是为了解决这一对矛盾,即主客观之间的矛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实现规律性与目的性的统一。因此,可以认为,主客观之间的矛盾是认识论中的核心矛盾。也是客观世界中诸多矛盾的核心。它是由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规律之间产生的一对矛盾。
提出主客观这一核心矛盾对于科学地改造人们的主观世界及我们的生存环境有着重大的方法论意义。也是对科学主义、技术主义等错误观点的有力回击。现代社会科技高度发达,古人几乎所有的愿望都在今天得到了实现,并且原来根本想像不到的事情也由科学开发出来。于是,有些人就会产生幻觉,以为科学无所不能,只要发展科技,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从而陷入科学主义的泥潭,出现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信仰缺失、道德沦丧等等严重的世界性难题。而主客观这一核心矛盾的提出,则告诉我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要忘记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须知,主客观之间的矛盾并不完全是由客观存在造成的,换言之,此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并且它们也会随着时势的变化而变化,并不是一味地都在客观存在方面。许多时候,二者之间的矛盾正是由于人的主观愿望产生的。因此,要解决此二者之间的矛盾不能只局限于运用科学改造客观世界,还应该运用法律、制度、道德、艺术等改造人们的主观世界。关于这一点,我国的儒家思想早就提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他的局限就在于仅仅着眼于改造人们的主观世界,却对客观世界无所作为。现在我们提出主客观这一核心矛盾,就是强调在达到主客观统一的过程中,双方都要考虑,不能偏废。否则就会出现唯心主义或者科学主义。
近年来,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就是立足于改造主客观这一核心矛盾展开的。在达到主客观统一,规律性与目的性统一的过程中,不仅要改造客观世界,更要注意改造我们的主观世界。
附:陈书栋的基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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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论》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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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论》,陈书栋著,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书中讲的“基础”是指生成矛盾的基础。当两个事物共同作用于第三个事物时,由于两个事物的位置和力量的不同就产生了矛盾;这个第三个事物便是矛盾生成的基础。矛盾基础的存在和矛盾的存在一样,具有它的普遍性和绝对性。任何一个具体矛盾都是由矛盾的双方和矛盾的基础这
三个部分所组成;缺一便构不成矛盾。
生成矛盾的基础有三种类型,第一个类型的基础是一个独立的事物,如篮球比赛,“篮球”就是甲、乙两队争夺的“第三个事物”;第二个类型的基础,是事物矛盾中某一个矛盾方面(事物)身上的某一个运动形式。例如,阿Q头上的“癞疮疤”就是阿Q和人们往往发生矛盾,甚至动手打人的“基础”;第三个类型的基础,仅是事物发展的两种对立的基本运动形式或基本运动状态的矛盾,如有和无、生和死、生成和消逝、高潮或低潮、缓和与激烈、团结和斗争等等这些矛盾的赖以生成的基础,这个类型的基础,仍是第一类型或第二类型的事物内部具体矛盾的基础。
该书指出:基础是一个哲学范畴,基础和矛盾构成了唯物辩证法中的一对最基本最重要的哲学范畴;唯物辩证法的各种规律和各个哲学范畴的本质,只有从基础和矛盾的关系的发展中才能得以正确的揭示出来。离开了事物内部基础和矛盾的关系,唯物辩证法的任何问题是说不清楚的。例如:事物的发展过程,就是矛盾的基础在这个事物内部矛盾的两个对立面的作用下的运动过程;事物的本质是指一个事物内部主要矛盾的主要的矛盾方面对基础这个事物的运动所做出的规定;一个事物的质、量变化,主要是指事物内部主要矛盾的主要的矛盾方面作用于基础下,基础这个事物在发展中发生的质、量的变化。基础这个事物由量变到质变的规律,就是这个事物的发展规律;而这个主要矛盾中的次要的矛盾方面,亦即矛盾的否定的方面,在与主要的矛盾方面的斗争中,按照自己要求对基础发生作用时,基础这个事物内部就产生了新质,而这个新质的量变到质变的规律,就是新生事物的发展规律;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主要体现在事物基本矛盾的三个组成成分的“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的仿佛恢复上。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因为事物内部矛盾的基础这个事物的性质没有改变,因而生成的基本矛盾的两个矛盾方面的“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等内容,仍具有同类性。随着这个基础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由这个基础生成的两个矛盾方面的“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也要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发展。但是不管怎样的发展,可以淘汰掉这个事物基本矛盾的那些不合时宜的、已经过时的“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等,但不能把一个基本矛盾的组成成分和性质全部淘汰掉,总要保留一些还能适应现存环境的或者是经过改造新增加了一些能适应新环境的“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这就是为什么一个事物在它的“否定之否定”阶段,会出现如列宁所讲的“在高级阶段上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并且,仿佛是向旧东西的恢复(否定的否定)”。本书还用基础和矛盾这对范畴的关系对矛盾转化的方式、条件、前途以及形式和内容,内因和外因等范畴的本质作了系统的剖析。
对基础这一哲学范畴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第一,揭示出矛盾的生成有一个物质基础,矛盾必须有矛盾的两个对立面及其生成的基础这三个部分所组成,这就是深化了矛盾的组成研究,为深入研究唯物辩证法提供了新的思路;第二,基础这一哲学范畴的提出,为我们彻底揭示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及范畴的本质,提供了新的认识路线,在唯物辩证法原理方面进行了新的开拓和探索。由于我们不仅认识了矛盾的整体是由三个部分组成,并且揭示出了这三个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每一个部分的性质和作用,这就为我们揭示一个事物的生成、发展和转化过程及发展规律有了清晰的思路,就为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更为强大的思想武器。
我国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给我们提出了很多重大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做出回答。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的基础是劳动组织(生产组织);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矛盾的基础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经济形式。要回答当前社会实践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也只有从这两对社会基本矛盾与其各自的“基础”的关系出发进行研究才行。例如,在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的劳动组织内部,是存在有一定的剥削性质;但国家(上层建筑)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工人社会主义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的法规和政策,使这些私营企业具有了一定的社会主义性质;又如党的廉政建设,围着“人、财、物”这些“基础”事物,党和政府除了在做好利用各种廉政建设的“规定”、“决定”对干部进行教育和管理外,更要在“人、财、物”这些基础的事物的运动方向和运动方法上做出更加科学的规定,就能把我们的政府建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基础论》陈书栋著河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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