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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运行规范讲座

(2012-03-17 12:11:16)
标签:

现代公司

运行规范

治理结构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层

时代乐章

讲座

分类: 经济社会

  现代公司运行规范讲座

     岳 占 标

为使公司实现依法经营、健康运转、快速发展目标,现就有关现代公司如何实现规范运行问题谈一些个人的意见或是学习心得。共讲五个问题,即现代公司就是一个法理性的经济实体组织、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现代公司更多地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法律约束、现代公司如何实现企业的和谐运转与建立健全现代公司内部的畅通信息渠道。先讲第一个问题:

一、现代公司就是一个法理性的经济实体组织

(一)市场经济运行的有序性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必须依法经营。

1、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既是竞争的,但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出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它必须是有序的。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性,加强法制建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

2、《公司法》的出台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司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5条同时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法律具有强制性的刚性约束力。

任何一个社会,实现对市场的管理,无非是采取行政的、政策的、道德的和法律的几种途径。 

法律不同于道德,也不同于政策。道德是人们共同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是靠人们的觉悟、自觉、社会责任感加以实现,是软性约束;政策是人们社会实践的经验性总结,也是属于软性约束,在社会实践中可以变通,有一定的灵活性。而法律是在道德与政策的基础上形成的带有稳定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体现国家意志,带有执行的强制性。是一种强制性的约束与规范,不允许有任何变通,如果违反了就要追究法律责任,付出代价。

(三)依法经营是公司应尽的义务。依法经营不仅是现代公司应尽的义务,而且必须依法经营才有公司自身的安全与利益的保证。它是比商业道德、国家政策有更强的约束力。

 

二、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组织形式

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三会”和经营管理层。简称“三会一层”。

“三会一层”的各自职责是:

1、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董事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做工作报告;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力、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极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4、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的管理机构和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决定对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不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奖惩和处分;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三会一层”的相互关系。

公司的“三会一层”是个设计科学、功能完备、互相制衡、保证效能的闭环运转系统。

股东会或者是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经理层及其高管成员进行监督。它有2个特殊权力,可以提出对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管人员的罢免建议,在董事长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它对董事会负责,保证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进行贯彻和落实,是个完全处于听从指挥、服从命令、创造性执行指令的角色。

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区别:股东会享有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的最终所有权、处置权和支配权;董事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享有实物形态的管理权与经营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股东会的总体发展计划下进行具体决策,比如股东会形成了投资计划,董事会就要拿出具体的投资方案。总经理与董事会的区别,董事会为决策机关,总经理为董事会聘任并执行董事会决议,是执行者,也是个参谋的角色。比如总经理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属于他的建议权范围内的具体建议,如有关建立基本制度的建议、副总经理人选的建议、项目立项建议等,董事会采纳了,就可以形成董事会或者经过董事会向股东会建议形成股东会的决议。如果你的建议没有被采纳,你就只能服从。一句话,总经理的角色是替出资人打工的,他只有执行权而没有决策权。自然,监事会就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总经理和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在此,“三会一层”的职责界定的非常明确,没有任何含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董事长究竟有多大的权力?诚然,董事长处在了公司权力的顶峰,但是也不是董事长可以说了算。过去的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依据董事会的职权负责召集董事会,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2、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董事会报告;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但是也必须有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新公司法已将这一条取消);

6、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从上述情况看,我们可以判定,在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上,只能分别按代表股权比例的股东投票情况和董事会董事是否是多数同意的情况进行决策,而不可以像国营企业的厂长那样由一个人“拍板”。再说清楚一点,股份制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前“两会”,实行的是票决制(董事会)和“表决权绝对优势制”,而不是“议决”制,更不是首长的“拍板”制。在这里,任何违规的决策都是无效的,违反程序进行的决策,直接责任者得负责违规决策后果。即使是依照程序进行的决策,如果出现决策失误,那么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要由投赞成票的股东、董事负责,一个人拍板,就得由拍板者负责。

(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方式

1、必须在注册的地点办公;

2、必须把《公司法》作为企业的宪法看待;

3、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政策;

4、治理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必须按自己的职责权限履行职责。

三、现代公司更多地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法律约束

所以对高管人员进行特别严格的法律约束,是因为他们担负着对出资人的出资进行负责的使命。而且,从实践经验看,因为高管人员具有相对较高的权力,如果他们的思想不健康,会采取常人想不到的办法与途径,损害出资人的利益甚至是对社会造成危害。所以,新公司法特别地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一)规定限制性准入条件。公司法第147条做了具体规定,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内容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子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

4、大热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被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加强了勤勉忠诚义务约束。

在公司法的第148149条做了明确规定。148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授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公司与他人交易的佣金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公司的忠实义务或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应当完全归公司所有。

150条还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强化职权规范约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必须按规矩履行职责,按你在公司的具体分工进行工作,不可以越权,不可以越位,更不可以包办代替,搞所谓的“一竿子插到底”。如董事长代替总经理的职责,甚至是代替下属子公司经理的职责,这都属于违规行为,都很危险。其危险性在于只有在有意进行违法活动时才会有这种反常行为。下级越权行使属于上级的职权,不仅无效,而且必须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责任。

    (四)强化组织约束。即监事会的约束与企业工会组织的约束。监事会约束大家已经明白。对工会开展的民主监督,不仅要求在“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第18条),而且还要求:“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17条)

(五)强化民主监督约束。对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发生有损公司、国家、股东权益的行为时,公司法在第152条做出明确规定,监事会、董事、股东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民主监督中最重的一条是股东的监督,发挥股东的作用,保证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股东的权利是:

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依法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可以按公司法规定程序查阅财务报告。

依据公司法第34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强化法律责任约束。公司法第12199——216条就是专门讲这个问题的。

在这里,你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对社会或者是对一般股东造成损害的,不是仅仅罚公司,而是惩罚直接责任者。主要罚则如下表所列:

条款

        

原公司法惩罚

现公司惩罚

199

虚报注册资本罚款

按虚报注册资本金的5%10%

5%——15%

200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的,处以罚款

5%——10%

5%——15%

201

抽逃出资的罚款

5%——10%

5%——15%

202

在法定会计账簿外另立帐户的罚款

1——10万元

5——50万元

203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

罚款1——10万元

罚款3——30万元

204

不依照本法提取公积金的罚款

1——10万元

20万元以下

206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的

没收非法所得

213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

 

四、现代公司如何实现企业的和谐运转?

(一)明确服务宗旨。必须是对公司的最高全力机关负责,对出资人负责,对社会和事业负责。

(二)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职责。明确你在公司中是什么角色,要找准自己的位置。要各守其位,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用权不揽权,用权不越权,到位不越位,不干扰上级,不干涉下级,一切按规矩办事。

(三)明确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必须对自己不规范的行为负法律和经济的责任。

(四)明确建设和谐企业应必须懂的规矩。团结、配合、协作、促进、创新,一切从大局出发,不准参乎如何个人私利的因素。有“五个不要”必须注意:

不要越权去干公司治理结构中属于上一级决定才能干的事;

不要侵权去干公司治理结构中属于下一级职权范围内的事;

不要横向插手与你同一级别的兄弟部门分工范围内的事;

不要将同一个问题在不同场合向两个不同的领导去“请示”和“汇报”;

不要去碰法律这条“高压线”。

五、畅通董事长与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渠道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为确保出资人拥有获得内部经营管理的畅通信息渠道,为董事会、股东会提供可靠决策依据,并接受自上而下的监督,必须坚持严格规范的工作报告制度:

1、坚持总经理向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的制度:

2、报告内容:董事会、总经理均须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分别围绕贯彻落实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情况进行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按规定内容与程序执行。总经理平时工作汇报,重点报告工程分段推进情况、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工程管理情等相关内容。董事会围绕贯彻落实股东会决议所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包括存在问题与解决办法的建议方案等。

3、专题报告。围绕工程推进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关键行问题、遇到的难点问题、发现的隐患问题等,要进行专题汇报。该项报告必须有情况、有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方案。属于董事会处分权限的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属于需要股东会决议的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汇报。

4、规范财务报表。按照规定,财务报表应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财务报表要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间呈送股东与董事长,并提供董事与监事查阅。财务报表应该附财务分析。所进行的分析,要总结好的做法与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所在,提出解决办法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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