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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2012-03-13 09: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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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

现代公司

公司概念

地位与特征

组织与结构

时代乐章

分类: 经济社会

    对话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有人开玩笑说,在闹市行进,如果你不小心撞着一个人,那肯定不是公司大老板也是公司总经理,说明公司已经普及到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但是对许多人来说,也包括现在身负公司老板重任的一些朋友在内,真正懂得现代公司理论的并不多,为此本文愿以问答方式,对现代公司的一些有关常识作一粗浅介绍,以引起热心于现代公司理论和实践探索者们的注意和兴趣。

问:现代公司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怎样的作用和地位啊?

答:现代公司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现代公司成长问题自然也就成为现代社会的中心话题。有的专家这样描写:现代社会最激动人心的故事不是大国霸权的潮涨潮落,因为没有一个大国的故事能与现代社会中横跨欧亚大陆的跨国公司帝国的崛起与灭亡相提并论,也无法与这样的帝国公司相婢美。现代社会活力最深厚和最具潜力的源泉,是来自于大批现代公司自小而大的成长,其中最优秀的现代公司,富可敌国,是国家强盛的根基。

而企业成长的话题又与现代公司的话题密不可分。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现在都承认:只有现代公司制度才能保证企业永续成长,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组织是公司而不是国家。现代公司是与市场相结合却又区别于市场协调资源的另一类组织,而且是功能最有效最神奇的最优秀的组织国家的竞争力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竞争力,国家的繁荣富强其实最终靠的是一大批具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的成长。现在已经成为大公司老板的,若要想让你的公司长盛不衰,做强做大,就应钻研现代公司理论,以现代公司理论驾驭自己的事业,用理论的武器引导自己的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沿着现代化道路走向最大成功。

问:上面说到了公司与企业两个概念,那么公司与企业是不是一回事、一个概念呢?

答:公司和企业不是一个概念。公司都是企业,但企业不一定是公司。公司与企业不同,现代公司与企业有如下的不同之处:

1、现代公司的核心是法人特征,但是企业不一定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可以进行诉讼和应诉等。公司作为法人,应具有法人所必须具备的三个特征,即组织特征、财产特征和人身特征。

2、具有联合性或集合性,而企业不一定有。公司一词日语为社会,是“合”和“公”的意思。也有“共同的”和“全体的”意思。社会中的“会”字就有“聚合”、“会合”、“会集”之意。而在中文里,它是专指“主持共同之事而需无私”的经济实体。“公司”一词不是舶来品,而为我国专利。公司语出《庄子》:“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分析其义,则“公”者,无私也;“司”者,主也。足见公司一词,含义即为主持共同之事而需无私也。

对现代股份公司的描述,日本惯用形象思维方式,把股份公司表述为“株式会社”,就是说让许多树木集合在一起,意指股权集合的组织。而我们中国惯用抽象思维方式,直接把犹如许多树木集合在一起的股权的集合表述为股份公司。

3、一般来说,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形式上是分离的,但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一定分离。公司除了无限公司外,大多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股东出资建公司,成为公司的所有人,但是股东即公司的投资者不一定插手公司的经营管理。

4、出资者对公司和企业的责任不同。如前所述,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组织,有其独立的财产,而且以其为基础,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的经济活动。公司的全部财产,区别于出资人可自由支配的私人财产,且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除无限公司外,一般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只以其出资额或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比如你在某公司入股100万元,在这个公司健康成长阶段,你以这个出资享有在公司分红的权利,而在这个公司破产时,你以所出资的这100万元为最高限额分担公司的债务。无限公司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公司债务时则以其全部私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再进一步可从三个方面概括:一是公司以自己的名称或名义进行活动;二是公司只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债务;三是公司对法定代表在权限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问:哦,您这样讲,把公司与企业的区别说清楚了。那么现代公司有哪些类型或者是主要的组织形式呢?

    答: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形式多种多样,它们都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其组织形式大体主要有以下这样几种:

1、无限公司。

2、两合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等。

5、一人公司。

    但是,当今世界各国由于科技进步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日趋减少,为数不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经过长期的实践,已日趋完善,成为一种规范化的产权组织形式,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实践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最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司组织形式,可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司”。具体地说,现代公司是指当今遍及全球的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具有现代经济特征和规范化管理的公司制度。

问:现代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如何呢?

 答:可以这样形容:发展异常迅猛,简直是铺天盖地。

在我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这一规定函盖了当今世纪两种最主要的公司组织形式,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目前我国有限公司已大量存在,截止到2006年年底,全部企业总数已经达到4208万户,其中中小企业数量99.8%以上;数量比1992年增加3626万家,增长5.23倍,其中相当数量的企业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已成为目前我国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从试点至今发展非常迅速,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完成公司制改造,符合上市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主体。至2006年末,中国中小企业总数为3151.8万家,其中注册公司占14%,为441.25万家,比1992年增加3倍多。中国境内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187家,已是1990年的118.7倍。

问:就一般情况而言,现代公司具有那些特征呢?

答:与业主制、合伙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企业制度相比,现代公司制度最充分、最完整地体现了公司的基本特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度”确定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虽然《决定》中对它的基本特征做出了科学概括,但是,人们对它的理解却见仁见智,同中有异。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来两种表达方式。

一是“四特征说”。此类说法中最具代表性的当数《决定》中的概括。这是一种比较系统、多数人认可、比较权威的概括方式,即现代管理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二是“两特征说”。此类说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他认为,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就是现代公司制度,而现代公司制度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则:一是,公司是一个法人团体,具有法人地位;二是,公司是一个由法人治理机制来统治和管理的经济组织。

以上两种概括方式的描述视角各异,异中与有同,同中有异。综合上面的两种说法,有的专家认为,现代公司制度可以概括为这样三个特征:一是法人特征;二是有限责任;三是公司治理机制。这三者有机地统一在公司制度中,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这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核心是法人特征,基础是有限责任,关键是公司治理机制。对这个概括,我认为比较科学。

问:那么请您具体谈谈现代公司的这三个特征可以吗?

答:不客气。下面就分别进行介绍。

1、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是法人特征。

这个特征注定了现代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作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的法律关系主体,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可以进行诉讼和应诉等。

公司的权利能力在其成立时产生,到其终止时消灭,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到死亡。公司的权利和能力不是无限的,应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内容必须与法律规定的公司的宗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相一致。而且公司作为法人虽然和自然人一样也享有名誉、荣誉等人身方面的权利能力,但是却不享有自然人享有的婚姻、家庭、收养等方面的权利能力。

公司作为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各股东以其出资数额形成对公司的股权。公司法人也可以像自然人那样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但由于公司法人的独立特性,各国公司对于本国公司向其他公司的投资多有各种限制。最主要的限制体现在禁止本国公司作为其它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限制。这是由于如果公司作为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其他公司破产进行清偿时,作为无限责任的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本国公司,必将负连带责任,从而损害本国公司的权益以及本国公司股东的利益,甚至会导致本国公司的破产。

与公司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并一起消灭的还有公司的行为能力,即诸如公司的合同、出售产品、获取利润的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在一定范围是一致的,两者的范围都是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明载的。

2、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是有限责任

在现代公司中,有限责任的含义,一是指公司以其全部法人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是公司破产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的基础。许多学者认为,有限责任改变了整个人类社会的经济史,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的发明和电的发明。因为它构成了现代社会最具活力的生命源。

有限责任具有极为重要的三大功能:(1)风险减少和转移功能。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股东的责任没有限制,而单个股东又不能对公司股东进行直接追索,从而招致众多的单个股东破产;另一方面,在以投资者责任有限性为基础的证券市场上,股东可以随意转让其股票,即“股东可以在事先未得到全体股东的许可或者在不解散公司情况下出售自己的股权”,从而使投资风险能随着股票的买进和买出而自由转让。(2)鼓励投资功能。它必须在股东能预先确定其投资风险,即投资者的最大风险仅限于其出资额的损失。而在无限责任公司中,出资者总要受倾家荡产风险的威胁,由亿万富翁在旦夕之间变成穷光蛋,这就很不利于出资人出资。(3)资本流动促进功能。人们购买股票,不仅意味着可能获得收入,而且也预示着可能发生的风险。尽管该投资的风险不会超过投资额,但这与持股者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明确的联系,因此,在趋利避害动机的促使下,股东们无不通过买进和卖出行为来表示自己对资本效率的关切以及对资源配置效果的看法。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购买者不需要详细地审查公司的责任和其他股东的资产,从而大大地降低了交易股份的成本。

问: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什么缺陷没有啊?如果有,应采取什么对策为好?

答:有的。我们在肯定有限责任功能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有限责任的缺陷。其缺陷有三:一是它忽略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二是为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三是存在对侵权责任的规避。为了弥补有限责任公司的这些不足,有些西方学者提出了公司的否定理论。就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尤其是在一些国有公司中滥用职权,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或者将国有资产通过非正当手段转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公司当中等等,造成公司可以用作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就是我们说的国有公司改革中存在的“子吃母”现象。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我国经过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的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

问:那么再请您谈谈现代公司的第三个特征,即现代公司制度的关键是公司治理机制,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治理结构。

答:好的。准确地概括其定义,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与执行机关(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的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我国的《公司法》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旧《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新《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董事会(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监事会(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新《公司法》第一百条),经营权(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监督权(旧《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问:哦,您具体说说这“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吗?

答:先说“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所谓三权分立制衡结构,就是指的公司中的股东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这三者所形成的公司组织、运转和制衡机构。

股东虽然不直接参与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表达意思的权力。股东一般通过股东大会来进行表达,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由股东所选出的由股东或者是股东代表所组成的必要的对内执行业务的机关,它是公司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管人员的聘用、奖惩、解雇权,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权力。

高级管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经理人员一般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如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等。

上述三权结构在公司治理机制中是相互制衡的。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性质不同的关系。要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以维持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从法律上看,股东、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高管人员之间为两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将公司财产委托给董事会进行经营与管理。股东一旦授权董事会进行经营管理后,股东便不能随意干预董事会的决策。我国的旧公司法规定,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比较灵活,由公司章程规定,被聘任的总经理也可以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但股东并没有因此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们可以决定董事会人选,并且有推选或不推选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力。而且股东是公司产权的的所有者,对公司的剩余收入及剩余财产有索取权,所以现代公司并不像某些人所担心的那样已不再是股东(所有者)的公司,更何况,股东对董事会的治理绩效不满意,还可以“用脚投票”,即转让股权而去。

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盈利能力为标准,挑选和任命适合于本公司的经理人员。经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法定代理人,拥有管理权和代理权。经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法定代理人统管企业日常经营业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之内,经理人员有决策权,其他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经理人员经营业绩的优劣要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公司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公司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前者是一种有偿委任的雇佣,而后者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所以经理人员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经营好公司业务,而董事会也有权依据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做出奖励或激励的决定,当然也可以随时解聘他们。

应该看到,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追求的目标是有不同之处的。董事会作为委托人,要求经理人员尽职尽责,执行好经营管理的职能。董事会本身的职能已经从管理转为起战略决策和监督的作用,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力要比法律上的规定来得更大。董事会代表股东,追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而作为代理人的高层管理人员则追求他们的知识、才能、社会地位的增值以及工资收入的最大化。所以如何加强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以及如何激励他们为公司努力工作,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项重要课题。为此,现代公司一般都会设置由股东会选出来的监事会来监督经理人的业务,同时也对董事进行适当监督。所以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但在道德风险的假定下,对代理人或经理的监督永远是不完善的,这个问题在我国众多的民营企业中尤为突出,有的安排监事会人选不是为了进行有效监督,而是为了对自己“保驾护航”,掩盖问题,所以对经理等高管人员的约束和激励,就成了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问:通过您的介绍,我们知道现代公司实际上是个在组织结构内部封闭性很强的三权分立的制衡组织模式,那么再请您谈谈现代公司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在公司治理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呢?

答:其关系,可以说,政府和股东一样甚至是比股东更重要的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主体。

先讨论为什么说国家政府和股东一样,也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主体这个问题。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以上市公司为例。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实践证明,任何一个国家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都是一个系统。该系统至少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子系统:即基础运行系统、基本控制机制运行系统和公司内部的运行系统。基础运行系统主要包括投资主体的有效性、竞争环境的有效性、法律保障体系的有效性及行政监管的有效性等;基本控制机制运行系统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控制工具及其相互作用的过程。其主要由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因素所决定。如果公司内部的运行系统离开了基础运行系统、基本控制机制运行系统,那么它就一天也生存不下去。任何上市公司都离不开国家这个“大股东”。如美、英两国的基本控制机制运行系统的特征是“内弱外强”,即以外部治理工具为主,内部治理工具为辅,而日、德两国则是“内强外弱”,即以内部治理为主,外部治理为辅。公司内部运行系统主要是指各个公司带有自己特色的运行系统。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内部运行系统都是在前两个系统框架内运行的。而前两者主要是由国家来提供和实施的。美、英、日、德等国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不同,主要是其基本控制机制运行系统不同造成的。如美国法律规定银行不许直接持有公司股票,而日本、德国法律则允许银行直接持有股票,这样就决定了它们的股权结构有着根本的不同,而股权结构的不同则对基本控制工具作用过程有着很大的影响。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比较充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运行系统比较健全,所以它们现在公司治理的主要任务是补充和完善基本控制机制运行系统。即使如此,许多发达国家始终都对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监管。对于发展中国家或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国家而言,政府不但承担着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基础运行系统和选择基本控制机制运行系统的重任,而且还承担着保障和完善整个系统有效运行的重任,所以在这一时期,政府作为公司治理主体的地位则显得格外突出和重要。可以讲,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政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都难以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也许正是因为如此,OECD(世界济合作发展组织)才把建立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的任务盯在了各国政府身上,才把建立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任务留给了各个国家的行政立法者、监管者和公司身上。由此可见,现代公司治理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宏观治理主体,即国家;另一个是微观治理主体,即公司。所以现在世界各国普遍把公司治理提到了经济与政治的议事日程高度看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以此适应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吸引国外的投资。然而,各个国家若要吸引国外投资者来本国投资,首先要使国外投资者相信本国有一个可靠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运转,这不仅体现在国家公司治理水平上,而且体现在具体的公司治理水平上。事实上,国家与公司在公司治理问题上实际都有明确的分工,国家一般情况下不会也不应参与公司内部的日常治理过程,而是从宏观上创造公司成功的环境。

有了这个概念,作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一个聪明的企业家,就应有这样一个清晰的理念:对公司来说,政府不仅是环境,是资源,而且更是公司宏观主体的“股东”。你果真正懂经营善管理,就应学会最大限度搞好与政府的关系,在依法经营并且给政府纳税的同时,让这个“大股东”为自己创造最佳的公司治理环境与生存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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