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罚款无助于图书超期现象的减少
现今我国图书馆界几乎通行一个规定:借阅后图书超期,惩以罚款。一般是一本纸质图书超期一天罚一毛钱,光盘是一天一块,有的甚至上不封顶。记得上研究生那会儿,因为外出考博复试等事宜耽搁太久,回校后所借的书超期,20本书被罚50元。当时我们一个月的生活补贴才200元,这让我很是愤慨了一阵子。据悉,另一位在职的学生却因不知道图书超期会罚款,以至于3年下来累积罚款达好几百元。去交罚款时,竟然发现要交罚款的同学之多都排上队了。图书馆凭什么罚款?为此可以说是群情激愤,当时就有人提议找校领导理论,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可以说,罚款的方式,是图书馆留给学子最灰色的印象。同学们私下议论:难道这是图书馆的一种创收方式?
到图书馆工作以后,发现公共图书馆也通行此例。即便在当下的免费时代,已“零门槛”的图书馆也不例外,大多采用罚款的办法,只不过不再“上不封顶”,算是温情了一点。
“预防借书超期,一罚款就灵”,好像已被大多数图书馆人所认可。但笔者身在图书馆,这几年却观察到罚款并没有让用户的超期行为减少多少,因为几乎没人会刻意让所借的图书超期,而是由于这样或那样的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图书馆要想减少图书超期现象,就有必要对超期原因作深入的分析。只是采用简单的罚款,不但起不到预防图书超期的作用,反而会引起用户的反感,引发争端。
在收取罚金时,由于用户的不解和恼怒引起争端的不在少数。越来越多的用户会问,图书馆该对图书超期行为罚款吗?依据是什么?有没有法律或者行政的许可?
图书馆确实不该对图书超期的行为罚款,因为目前没有法律或政策依据。从图书馆的职能上说,它只是政府为人们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窗口,没有行政许可的罚款权。也就是说,图书馆对图书超期罚款的通行做法“不合法”,不合规章,应该废止。学术界也早就注意到图书超期罚款的现象,并针对这种现象专门作过探讨。但一些研究者的结论竟然是,“图书馆罚款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图书馆罚款行为长期存在,它在保证图书馆的工作顺利进行和图书馆的正常秩序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是具有合理性的”,并高调呼吁应该通过立法赋予图书馆对图书超期的罚款权。我国的图书馆法尚未出台,不知新法是否会赋予图书馆罚款权。但从图书馆营造自身文化形象的角度考虑,笔者还是觉得此法未必是上策。
可能马上就有人担心,图书超期不罚款,会不会助长借书不按时归还的行为?这种担心其实大可不必,因为图书馆不对超期图书罚款,并不是说会对图书超期的行为放任,不作任何应对。去除掉不合法的罚款行为,图书馆可以探讨用更合理、更文明的办法来预防图书超期。
笔者在承担一项图书馆研究课题的过程中,专门就这个问题对读者作了问卷调查。当时的问题是这样设计的:“您更愿意接受以下哪种图书超期应对方式:1.暂停借书权限,超期多少天就暂停借书权限多少天;2.来图书馆参加定量的义务劳动;3.认罚金;4.免责。”这4个选项要求读者单选。在收回的200张有效问卷里,有70%的读者选择了“认罚金”外的其他选项,其中选“暂停借书权限”的达到35%,选“免责”的也占到10%。这说明,图书馆采用罚金的方式应对图书超期,是大多数读者不理解、不支持的。通过调查,即便是部分选择“认罚金”的读者,也觉得参加义务劳动的空闲时间少,罚金比较简单,所以选择了它。
其实在我国的图书馆发展史上,并不是一开始就对图书超期采用罚款的办法。笔者工作的图书馆是一所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某省会城市图书馆,在它早期的“借书须知”里,就有一项“图书超期,停止借书期限一个星期”的规定。那个时代虽然还没有图书馆学会之类的组织去指导图书馆的工作,但是一个省会城市图书馆的章程,应该是被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和认可的。从这可以推测出,图书馆在某个时代中的通行做法是用暂停借书权限来应对图书超期。后来为什么又改用了罚款的方式?个中原因是研究图书馆学的学者最应该追究的。不过我们可以推测,这个罚款的方式是不是诞生在那个图书馆都在想办法创收自养的“特殊时期”?然而积弊至此,大家似乎都见怪不怪了。
当然,对图书超期罚款也不能算是咱们的特色。据悉,美国也有部分图书馆以罚款的方式应对图书超期。香港的公共图书馆也是把“超期罚款”明确标示在服务规则上。但,图书馆人不能因此就认为罚款是合理的。相反,我们倒是应该制定出合理合法的、让人们都认可的管理办法。据笔者所知,国内一些图书馆已经作出了尝试,比如浙江萧山图书馆就采用了“免责”的方式。这种方式很受用户欢迎,而图书馆并没有因此出现“大量图书超期未还”的不可控局面。这种方式是否可以大规模推广,还需要图林人士的广泛探讨。但是,这毕竟给出了一种新方向。
前一段时间,图书馆界的“零门槛”“全免费”等字眼在各种媒体上蹿红,图书馆迎来了向社会宣传自身的最好时期。那么,这种不合理的罚款方式,是不是也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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