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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代理给予歧视待遇问题的思考

(2022-07-12 09:40:24)

关于公民代理给予歧视待遇问题的思考

王久毅

我认为,公民代理合理合法,公民代理同工同酬,无可厚非。那种,限制公民代理,不准获取劳动报酬,是一种双重标准歧视待遇。

所谓的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委托亲友或其他工作人员,由社区或单位或团体推荐的人员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的行为。亲(近亲属)友(刑事)的公民代理,是基于一种亲情、友情;其他工作人员的公民代理,是基于一种人格、才华、能力的信任;社区或单位或团体推荐人员的公民代理,是基于一种社会责任。是否委托公民代理?由法律消费方与法律服务方双向选择,劳动报酬由双方意思自治。当下,限制公民代理,主要群体是其他工作人员,而这部分群体往往是由法律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组成;往往是由公检法司退休人员组成;他们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但是不是职业化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法律服务市场,是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的市场;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垄断的市场;是遵循等价交换、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规律市场。法律服务合同,是法律服务的凭证和信用保障;法律服务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自治,约定的内容不违反国家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法律服务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其他工作人员,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没有限制,但是对提供诉讼法律事务服务确实有行政规章的限制,特别是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但是可以支付必要的费用(用于办理法律事务而支付的差旅费、材料费。)。当下,市场经济。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是贸易全球化、多元化、自由化、便利化的经济;是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法治化的经济。众所周知,建筑市场实行准入制度,没有施工资质不得进入,建筑施工要有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等级。否则,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发包方以承包方没有施工资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一种例外。因为,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法律服务市场,没有实行准入制度,那种接受专业化法律服务,以执业资质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也是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

宪法,赋予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老有所为,发挥余热为社会服务,是党的老龄政策。理论联系实际,是党的路线。“三大诉讼法”确立公民参与诉讼活动的主体地位。民法典,保护公民代理(委托合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公民代理,由法律消费方与法律服务方双向选择,劳动报酬由双方意思自治。

由此可见,公民代理合理合法,公民代理同工同酬,无可厚非。那种,限制公民代理,不准获得劳动报酬的做法,是一种双重标准歧视待遇,违背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原则,是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做出任何歧视待遇的裁决,都是不良示范效应的裁决,是依法应当撤销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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