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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是市场化运作还是行政化管理?

(2022-07-03 14:32:16)

【以案说法】

法律服务是市场化运作还是行政化管理?

【案情】【案情】202259日,牡丹江仲裁委员会受理梁某某与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2531日,该委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申请人梁某某诉称:20194月,被申请人王某某以“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拟为申请人办理“李某某过失杀人案”的刑事申诉工作。双方约定劳务费、代理费合计62000元,申请人已实际支付24000元。经过申请人核实,被申请人并不具备律师身份,不具有代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资格,不具有收取报酬的资格,其收取申请人的费用应予返还。为此,申请人向该会提出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4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被申请人辩称: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聘任被申请人为该所的法律工作者,独立办理非诉刑事申诉复查事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委托合同,申请人按约定支付劳务费24000元。被申请人按约定,分别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复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复查。于是,三级检察院经过复查认为,原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已经达成刑事附带民事的和解协议,梁某某及亲属对刑事判决并为提出异议,也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请抗诉,现已经20多年,不符合抗诉条件。为此,三级检察院分别作出,不予抗诉的书面答复和决定。另外,委托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按委托合同约定,隐瞒事实委托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是非诉讼的申诉复查的信访案件;是,非风险代理的案件;受托人收取的是劳务费,非保险费;不予退费是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等理由进行抗辩。

【裁决】2022621日,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不具有代理人的资格,法律服务合同未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收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作出牡丹江仲裁委员会牡仲裁字(2022)第11号裁决书。

202263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裁决书的特快专递。对此裁决结果不服,依法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说法】该裁决引起人们一个思考,那就是:法律服务,是市场化运作?还是行政化管理?如何回答这个课题,作者认为,只有明确法律服务合同的性质、主体、方式就会得到正确的答案。

所谓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退、离休政法人员等)或相关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活动。

法律服务的主体,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从业人员择业方式不同其身份也不同。

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消费者与法律服务者为了完成某种法律事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法律服务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达成的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法律服务的方式,非诉法律事务服务,诉讼法律事务服务。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根据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法律服务市场的规律,求生存谋发展,实行市场化运作。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任何与民法典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不能适用。

作者:王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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