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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裁决是否应当撤销

(2022-07-02 15:56:43)

【案例分析】

此裁决是否应当撤销

【案情】202259日,牡丹江仲裁委员会受理梁某某与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2531日,该委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申请人梁某某诉称:20194月,被申请人王某某以“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拟为申请人办理“李某某过失杀人案”的刑事申诉工作。双方约定劳务费、代理费合计62000元,申请人已实际支付24000元。经过申请人核实,被申请人并不具备律师身份,不具有代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资格,不具有收取报酬的资格,其收取申请人的费用应予返还。为此,申请人向该会提出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4000元;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被申请人辩称: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聘任被申请人为该所的法律工作者,独立办理非诉刑事申诉复查事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委托合同,申请人按约定支付劳务费24000元。被申请人按约定,分别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复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复查。于是,三级检察院经过复查认为,原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已经达成刑事附带民事的和解协议,梁某某及亲属对刑事判决并为提出异议,也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请抗诉,现已经20多年,不符合抗诉条件。为此,三级检察院分别作出,不予抗诉的书面答复和决定。另外,委托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按委托合同约定,隐瞒事实委托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是非诉讼的申诉复查的信访案件;是,非风险代理的案件;受托人收取的是劳务费,非保险费;不予退费是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等理由进行抗辩。

【裁决】2022621日,牡丹江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不具有代理人的资格,法律服务合同未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收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作出牡丹江仲裁委员会牡仲裁字(2022)第11号裁决书。

202263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裁决书的特快专递。对此裁决结果不服,依法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点评】此裁决是否应当撤销?本文作者认为,应当撤销。撤销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从程序上看,应当撤销。理由:一是违反仲裁庭的组成。202259日,牡丹江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牡仲裁字(2022)第11号。申请人选定郭东梅为首席仲裁员,马罡、王振宇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马罡为仲裁员,由本会主任指定吕智宇为独任仲裁员。该指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是违反回避制度。2022314日,牡丹江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苏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牡仲裁字(2022)第6号。本会主任指定吕智宇为首席仲裁员。该指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本次庭审中,首席仲裁员吕智宇应当主动回避,但是却没有回避。

从实体看,该裁决违背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撤销。理由:一是违背国家利益。民法典,是国家规范民事行为的规范,法律服务合同是否有效,公民代理是否可以收取劳务费?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作出准许性规定。而该裁决却作出违背的裁决。二是违背社会利益。老有所为,国家鼓励具有专业特长的退休老年人,发挥余热为社会服务,其劳取酬应当得到保护。养老产业,包括法律服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该裁决却作出违背社会公德的裁决。三是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经济。市场交易,是等价交换,平等竞争,劳务有偿的交易。多元化、自由化、便利化,是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律服务,公民代理,是大众能够消费起的服务。扩大内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市场经济的动力。政府“放管服”的产业政策,能够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而该裁决却作出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裁决。四是违背公司利益。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公司在投资开发、经营管理、依法维权中,公司需要法律顾问。公司有聘用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公民担任顾问、代理人的权利。而在实践中,由于聘用公民担任顾问、代理人更具有专业性、保密性、连续性的特点,公司聘用公民担任法律顾问、担任代理人已经成为常态。而该裁决作出违背公司利益的裁决。五是违背公民利益。宪法、法律、法规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包括退休人员,而不能与时俱进的部门规章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是不适当。特别是已经废止的部门规章,已经列入不应当行政化管理的权利清单上,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而该裁决仍然作出依据,裁决违背了公民的利益依据。

众所周知,所谓的公共利益是指一定空间、时间、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司利益、公民利益。另外,裁决书不仅具有依法规范民事行为的法律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教育、引导、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功能。公民代理可以,重合同守信用,获得劳动报酬不予保护?天下没有这样的法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文作者:王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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