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中各衙门的工作,也完全听命于书吏。而书吏的武器仍是则例,是律以外的例案,这是他们安身立命之所在,发家谋私之所能。乾、嘉时期曾多年充当幕友的洪亮吉估计,十分财物“入于官者十之三,其入于吏胥已十之五矣”,他们“子以传子,孙以传孙,其营私舞弊之术益工,则守令闾里之受其累者益不浅”(《意言·吏胥篇》)。
与科举出身的官员不同,书吏没有背负“经邦体国”的政治责任,而专以规避朝廷功令
为能事,他们为实实在在的利益而把持一方。冯桂芬说,尽管他们被主流社会所歧视,但其“权势之盛又莫盛于今日。州县曰可,吏曰不可,斯不可矣”,而“所谓可不可者,部费之到不到也”,他估计吏、户、兵、工四大部财政外的收入每年不下一千万,外省大小衙门不下二千万。而这些巨额收入的绝大部分都进了书吏个人的腰包(《校邠庐抗议·易吏胥议》)。“本朝与胥吏共天下”,信然。
“曾庆”如何变成“王曾庆”?
从立法的用意来讲,对命、盗等与民众切身相关的案件定有严格处分,体现了立法者良好的愿望,但在执行中往往适得其反。如盗案限四个月为初参,展一年为二参,再展一年为三参,再展一年为四参。也就是说,一件盗案的最后结案期是三年零四个月,在此期间抓获案犯,官吏都可以免降级。尤其是盗案初、二、三参的处分只是住俸(停发薪水)、降留之类,对州县官仕途影响不大。即使到四参降一级调用时,如果有加级或者有级还可以抵消,因而只有很少情况才实降一级。知县是掌印官,典史为捕官,都是责任人,因此知县、典史平时必须“挣加级”,即先预备加级,用来四参抵消。
据《春明梦录》记载,四川某县有一位典史,任内有四参的案件三起,而他的加级也有三次,恰好可以抵消。但吏部作为四案处分,因他少一个加级,议定实降一级,即革职。开缺后,典史不服,禀请四川总督咨部。吏部立即开出各次案的详单,包括事主某人被劫,列单回复。典史一看,部中所开事主“王曾庆”被劫,四川并没有这个案件,又禀请总督向吏部声明。吏部经“详细”核查,才知道前单所开“王曾庆”是“曾庆”的“误写”,因为部中抵消加级时,只由书吏写一个浮签挂起来,写明事主某人被劫,四参应销一级,与原稿封册核对无误,便将浮签贴上,由看册司员加一个红点,就算了事。本来典史费了力气挣来三个加级,恰好够抵消三案,但书吏故意将“事主”的“主”字写作“王”字,因此“曾庆”一案又衍生出“王曾庆”一案。尽管这是看册司员糊涂,但也是因为案牍太多,书吏巧于作弊,防不胜防。书吏本想通过这个案子让典史掏银子了事,但典史自恃有加级正好抵消,不肯花钱,书吏才设计陷害。因为各部案件太多,不能一一盖印,大多数情况是凭司官的红点为准。部吏舞弊,只能抽匿文书,但不敢捏造红点。因为书吏们迷信,说一捏造红点,就一定会破案。
书吏舞弊凭的就是例案繁多,一般人无法熟悉。书吏往往在稿尾挑剔几句话,一面以“例有处分”四字,查取职名议处,一面写信给地方官,吓诈钱财。外省官员尤其是州县官不熟悉例案,也抱着花钱消灾的心理,自愿出银子了事。在吏部当差十几年的何德刚说他当掌印时,凭着自己对例案熟悉,年纪又轻,每天能够处理例稿四五百件,凡是遇到这类稿尾查笔,就全部勾销,书吏们也经常拿着条文来争,何就对他们说:“汝要写信耳,我在此岂能容汝作买卖耶!汝谓我违法,我便违法,如何行法,当得法外意。此等零碎条例,无关轻重,汝谓我不知耶!”所以在他做掌印期间,有不少部吏叫苦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