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嫁接中央与地方的“需索链”
本来,清朝沿用明朝的法律,明令禁止额外添设书吏,滥充者要受杖一百、迁徙的法律制裁。法律也严禁“挂名书吏”。此外,还有专门针对书吏订立的法律。但效力如何呢?法学家薛允升在他的名著《读例存疑》中评价说:“定例非不严密,而日久即成具文,皆此类也。”“此辈最易犯法,亦善于趋避,条例愈多而舞弊愈甚,竟成无可如何之势矣。书吏万不可无,而立法善则舞弊渐少,严设科条果何益乎!”这就是说,清朝针对书吏所进行的立法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事实上,地方各衙门几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书吏的,滥设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州县要超出法定吏额的几十倍,其中的原因既有规定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也有利益的驱动使得制度的不合理无限放大的因素。
清廷允许地方衙门在人手不足时突破法定人数多设书吏,这种变通的办法成为书吏队伍膨胀的催化剂。在非经制吏中,有许多被称为“贴写”、“帮役”、“白役”的人员。从理论上讲,书吏五年役满,会从贴写、帮役中选择淳朴谨慎的人留下来,作为经制吏的补充,这也是对候补人员的一种鼓励,约束他们不得为非作歹,但结果却不是这样。盘踞在州县衙门的几十号上百号贴写、白役,为非作歹,比起经制吏来丝毫也不逊色。有的案件尚未审结,而家财已耗尽在他们之手,花户应缴纳的额粮尚未交上来,而加征的浮费已经耗去十分之二三,其他如株连无辜,贿纵要犯等事,大多数也是贴写、白役所为。州县官们对此睁一眼闭一眼,以至于乾隆帝说他们“不爱百姓而爱吏役”。当然,胥吏之害,不仅仅在州县衙门。比如凡是征解钱粮的时候,上司书吏要向州县书吏索取费用,因而州县书吏假借司费、纸张等名目,向纳税户摊派。又如司院衙门,凡遇到州县申详事件,必先发交各房书吏拟批送签,而在一迟一速、一准一驳之间,他们得以上下其手。所谓书吏之害,“自上及下,正不自州县始也”。
如果向上追查的话,症结所在就更为清楚了。中央各衙门的书吏因供职机构不同称谓也不尽一致,主要有供事和经承两种,经承中又有堂吏、都吏、书吏、知印、门吏、火房、狱典等称呼,一般多称其为部吏、书吏。其各衙门的书吏也有定额,如户部是大部,定额书吏有238人,总计各衙门书吏在1200人以上。同地方书吏一样,不在册的书吏远远超出经制吏的数目,如户部书吏多达1000人以上,因为几乎每个在册的书吏后面都跟着不计其数的非经制吏。中央书吏有无薪水,文献记载多语焉不详。《清朝文献通考·职役一》记述清初“按季给以工食银两,其后屡经裁减”,但主要讲的是地方书吏,中央书吏并无记载。可以肯定的是,后者的收入主要靠索要地方陋规。这也是“需索链”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连接得天衣无缝的原因所在。
在中央与地方的行政运行中,部院书吏无疑掌握了相当的“裁量权”乃至处置权,因此外省有一件事到部,一定要预先派人与各部院书吏讲好价钱,出陋规多少,“能饱其欲,则引例准行,不遂其欲,则借端驳诘”。书吏不是有司官监督吗?但这正是大玩猫鼠同眠的时机,司官岂能放弃。庸懦的司官,往往为其愚弄,不能自律的正好从中分一杯羹。司官之上不是还有堂官吗?他们实在太忙,由于事务繁多,一时也就难以觉察,而且既然看见地方有事情被驳回,也就不再产生怀疑,结果是“事件之成否,悉操于书吏之手,而若辈肆行无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