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园虎瑩拍卖一案,为什么不可以诉一诉(和霍政欣教授商榷)
(2018-04-11 16:58:23)圆明园虎瑩拍卖一案,为什么不可以诉一诉
(和霍政欣教授商榷)
今天,圆明园虎瑩在英国已经被拍卖,我感觉非常难受!
拍卖方不顾中国政府的声明,坚持要对其进行拍卖,认为其拍卖不违反英国法律的规定,实属强词夺理。其拍卖行为不但违反了有关其国内的法律原则,并且违反了“对于来历不明,权利来源具有重大瑕疵的物品不得进行拍卖”的普遍规则,且再一次伤害了中国人的感情。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霍政欣也基本上认同其说法,认为:“践行国际条约,它只调整公约实施之后的相关的情况,也就是法律上讲的没有溯及力。你像这个文物可能清朝末年就流失过去了,然后那个时代并没有国际条约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利用国际条约就追不回历史上这个流失的文物。另外世界各国的国内法、民法上都有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时效制度,这也导致即便不说国际法问题,就国内法也有追索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
笔者认为此说有些片面,故公开对其说法进行商榷:
一、英美法系对于被盗和非法取得的物品一直秉承一个原则:窃贼永远不能取得被盗物的所有权,而不论该被盗物的购买人是否出于善意。”也就是说,对于被盗物的转让,任何情况下,排除善意取得的可能。这意味着,这次诉讼,不同于在法国和荷兰的有关大陆法系的诉讼,大陆法系的诉讼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相对来说,还是给予了应有的关注。而英美法系则对其不予保护
二、对于历史上遗失久远的艺术品诉讼时效问题,其实已经很大程度上进行了突破,反应在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此类诉讼,众多案例适用:“请求拒绝规则”,就是艺术品的时效计算起点,不是采用艺术品丢失的当时时间,而是采用“遗失物的所有人发现了遗失物的所在地,知晓了遗失物的持有人,并经其请求归还而遭到拒绝的时候开始计算。”法律界称之为“新时效规则。”
三、这个规则已经得到全世界国际私法领域广泛的认可,反映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三)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应自请求者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在三年期限内提出;并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时起五十年以内提出。(五)尽管有前款的规定,任何缔约国可以声明一项请求应受七十五年的时效限制,或者受到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更长时效的限制。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对从作出上述声明的缔约国纪念地、考古遗址或者公共收藏品中移走的文物提出返还请求,也应受上述时效的限制。
四、关于英国国内法的时效规定,则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一项规定:“如果与请求相关的事实,被被告有意隐瞒,直到隐瞒之事实被发现,才开始计算时间。”对上述诉讼来说,该项规定无疑问成为亮点。
五、关于本案可以诉讼的其他理由,我在前几天给海淀区政府有关领导的信函中曾经这样表述:
我们评估了一下这个案例,认为案件基础较好,有必要启动法律追索程
序,拟分为两步走:一是启动禁止拍卖的诉讼程序 ,因为按照”拍卖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来源不明和权利有瑕疵的物品,是禁止拍卖的。二,若是禁止拍卖成功,下一步诉讼,就是返还之诉。这一次的返还之诉不同于10年前,现在关于这种案件,已经有了许多有利于原始权利人判例。比如,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已经从原来的计算起点,即文物丢失时起算,改变为权利人发现遗失物和知道持有人的时间计算、法律界称之为“新时效规则“;也就是说,诉讼难题时效问题已经破解了。另外,委托拍卖人的“自认”,自认拍卖物来源于圆明园,并且是非法取得,是不可以“反言”的!”自认不反言”是一项法律原则。
这就给我们奠定了非常有利的诉讼基础,因此,返还之诉的成功率还是比较大的。
最后,霍政欣教授是我们国家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学专家,其所著《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问题》,为我们的诉讼实务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是不知道为什么,他总是具体的诉讼案件表现的非常保守。比如,对于目前正在进行的《返还福建章公祖师肉身坐佛的诉讼》启动之前,霍政欣教授是持反对意见的。但是,当时支持诉讼的国家文物局领导比较开明,他们把反对诉讼派和主张诉讼派召集在一起,进行了辩论,结果主张诉讼派获胜,其诉讼案件得以成功启动。
但是,作为“主张诉讼派”的带头人即我本人,这次的情况并没有那么幸运,我没有遇到这个机会,尽管我已经竭尽全力,作为在野法曹的律师,我的发声被忽略。
我们希望一些决定政策的人,能够出于公心,破除门户之见,并且不要把人想的太坏,为了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一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