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罃被拍卖,法律的沉默绝对不是上策

http://s11/mw690/001pED6Hzy7jEVIxRd81a&690
http://s3/mw690/001pED6Hzy7jEVKCLDk52&690
笔者注意到日前《环球时报》的署名文章,文章的作者仍然是霍政欣教授,针对我的商榷,他仍然认为“现阶段启动法律追索并非理性选择”。
笔者认为,此说仍值得商榷。
一、公共平台的商榷仍具有重大意义,且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重大意义是让国民知晓法律追索与暂时不追索的理由,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误解;技术含量是指,论证本身就可以取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笔者已经注意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英国方面没有签署的事实;但笔者的引用,是建立在旨在说明,在当下的国际私法领域对于文物追索诉讼的时效问题,已经形成广泛的共识,即大家不约而同的放弃了时效计算的起点:从物品丢失的时间开始计算转化为从知道被盗物品所在地及具体持有人的时间开始计算。即我们通常说的“新时效规则。”
三、有必要说明的是,在同为“英美法系的”的美国法域所形成的上述“新时效规则”众多判例,尽管不能作为英国的判例直接适用,但是,它作为有重大说服力的“判决依据”,被英国法官采纳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四、不要忘了,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创设判例仍然是很重要法律渊源。而预判一下本案的事实,为此形成有利于我们的“创设判例”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如果没有人启动诉讼,永远不可能出现“创设判例”。
五、理论上说,任何一件诉讼都存在着败诉的风险,不能因为存在着风险就不去诉讼。
六、通常的观点是,评估一个案件,若具有百分之五十胜诉的可能,就具有十分必要的可诉性。笔者认为,本案百分之五十胜诉的可能还是有的吧?
七、很多情况下,提起诉讼本身即具有很大潜在的利益。本案的潜在利益非显而易见:
1、起诉本身就是态度,加重了国家利益的权重表达。
2、可以遏制虚价炒作,重重地敲打他一下,断了他耗子玩老鼠诸般猫腻的念头。
3、可以打压嚣张的气焰,避免他再三的制造伤害。
4、甚至可以警醒潜在的买受人,使他感觉到有可能面临追索,不敢贸然买进。
5、最后即便是是启动追索行动,面对着的,也不是一个曾经被成功拍卖过一次,价格被炒到41万英镑的东西。
6、从法律上中断了诉讼时效。
八、我曾经和我的朋友及国际合作者英国的华人律师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均认为此案在英国诉讼成功的可能还是很大的,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英美法系 “任何人不能取得被盗物品的所有权,不承认善意第三人”基本原则的遵守。
2、“被蓄意掩藏的物品,自该物品被发现时计算时效”的规定。
3、诉讼中,英国法域众多超时效的判例可供援引。
4、尝试提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抗辩理由,追求中国法律在诉讼中被作为准据法适用。
圆明园作为一个非战斗目标,没有任何必要的被人为的焚毁,物品被毁坏盗窃和抢劫,其被盗窃和被抢劫的文物的追回,一定是中国最重大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很有必要启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抗辩。
九、现在,“物之所在地原则”,很多情况下被“最密切联系原则”所取代。这就是说,虽然本案在英国提起诉讼,但是也不以为一定会适用英国法律。包括上述第八条“公共秩序保留”的抗辩,任何一项被采纳 就以为英国的诉讼,有可能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有一条时效规定至关重要“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总之,作为一个著名的专家,给我一个在野法曹进行回应,无论提名还是匿名,我都十分荣幸。并且,我希望负责任的媒体能给我一些话语权。因为,这必定不是行政命令。这是法科学,是可以讨论的。我也希望霍政欣教授能够放下身段,和我进行深入的讨论,因为您的地位是让我仰视的,并且你的背后,还有许多人决定政策的人希望您这么说。
冒犯之处,请谅解
北京 刘洋律师
2018.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