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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莞益浩搬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答辩书的答辩意见

(2017-09-08 05:15:49)

对东莞益浩搬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答辩书的答辩意见

关于《员工手册》的效力和部分条款效力的分析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规定确定了员工手册的制定或修改有效,确定了三条原则,第一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二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三是已向劳动者公示。

、答辩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将《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故该《员工手册》没有约束力。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答辩人提出的《员工手册》却没有按其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二)没有依法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以切实有效的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向不特定的一群人进行公示。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仅仅以培训报到签字,不能证明其已经进行了切实有效的公示;

(三)例证之一是,该《员工手册》9条第(69):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拘传、拘留。罚款的。作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却不给你补偿金的条款,该条款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以该条款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如果经上述程序,该条款不可能堂而皇之的得以出现在《员工手册》里面。

(四)作为申请人,也是第一次看到这个《员工手册》而且发现该第9条第(69)其实是一个“陷阱条款”!

 

二、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即便是《员工手册》有效,第9条第(69)也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该《员工手册》9条第(69)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拘传、拘留。罚款的。列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却不给你补偿金的条款,是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也是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却不给你补偿金的,扩大规定,扩大解释。该条款排除和限制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比如: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个犯罪处罚规定,被拘传的人有可能根本没有任何犯罪行为;

比如拘留,可以分为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并不是所有的拘留都是刑事犯罪;

比如罚款,可以是行政罚款,司法罚款,刑事罚金,并不一定都是涉及犯罪。

 

比如按照这个规定,一旦他想对于某个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却不给你补偿金,只要这个人哪怕违反了交通法规,被处于罚款,他都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因此,这个条款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陷阱条款”,故是无效的。

特此答辩

请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中堂镇劳动仲裁委员会   

 

 

 

 

                                 提交人:

2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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