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所有人的代理词 刘洋律师
(2017-04-04 14:53:54)
如果你是善良的人,此文足以使你顿开茅塞;如果你是邪恶的人,此文将为你敲响的丧钟
案件发生的背景:2014年9月20日傍晚20点34分,福建省将乐县的30岁的男青年李小宝,驾驶农用货车,从北向南,行驶在县城通往高速公路上的双向四车道公路上;在实施转弯时,和迎面而来的被害人,29岁的男青年李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而此后驾驶人李小宝实施了一系列“匪夷所思”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案发后,当地警方以李小宝犯交通肇事罪进行侦查;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起诉;而被害人家属坚持认为此案是故意杀人!案经将乐县法院、三明市中院四次审理。将乐县法院两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宝酒后驾驶低速货车在省道交叉路口左转弯行驶时,其所驾车正面右部与李耀驾驶的摩托车左侧反生碰撞,摩托车右倒过程中人车分离,李耀向货车的右前方甩出,低速货车前行16.8米后被迫停止。李小宝在明知肇事后,被害人李耀可能在车下或者车后某一部位,未下车查看,也未观察所驾驶车辆的车后情况,即放任驾驶车辆往后倒车,导致碾压过李耀的头部、背侧,在李耀的身后停止。此时李小宝才下车查看,认为李耀已经死亡,为了逃离现场,稍做倒车后向前行驶,再次从李耀的背部、头部碾压而过,李耀的死亡系李小宝驾驶低速货车倒车碾压及向前行驶碾压,致严重颅脑胸腹损伤死亡。李小宝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故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被告人李小宝的行为,到底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直接故意杀人。各方对此争论不休,而代理人认为:对一个人的行为性质作出判断,不是推测他意图干什么,而是查看他实际上干什么。
一、从不合理的路口转弯回家;在不合理的路段提前转弯;转弯前不打转向灯、不减速;使得已经被其发现的、距离不远的,迎面而来摩托车来不及刹车和避让,从而发生撞击,其杀人的目的十分明确:
证据显示:
1、被告人的汽车出现在监控视频的时间是20点34分28秒。
2、该汽车匀速前进,未见减速,没有刹车。
3、前大灯、后尾灯、前后转向灯完好,中间部位向后照射轮胎的灯光完好。
4、视频显示,前后转向灯都没有开。
5、此时,距离撞击点距离约30米,按每小时行驶25公里的速度计算,每秒钟行驶约6.94米,距离撞击点的时间约四秒。
6、从视频可见撞击发生时汽车仍未减速,仍未开转向灯。
7、邹志恒证言:
问:这部货车在转弯时是否开启转向灯?
答:当时我看到货车没有开启转向灯。(刑事侦查贰卷000082页)。
结论:以上情形足以显示,两车相撞是李小宝追求的。
二、转弯后,李小宝在不明知被害人是否人车分离的情况下,强行横向推着倒地的摩托车前行16.8米,其主观意图只能说希望碾压被害人死亡。
1、上述行为已经被完全查明。
2、依据经验法则,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正常人会立即停车
3、而立即停车,被害人绝对不会丧失生命,甚至连重伤都不会形成。
4、而李小宝不但不停车,反而在略点刹车停车后,又继续加速,加油,强推着倒地的摩托车,在剧烈的刮檫声音下,强行驾车行驶16.8米,以后才被迫停车。其主观意图只能说希望在前行时碾压被害人,使其死亡。
三、巨大的后视镜完好无损;右后轮部被后射灯照的清清楚楚,李小宝肯定从后视镜中发现被害人躺在车后面,然后故意的实施倒车,目的是在倒车后将被害人压死。
1、上述行为已经被法庭完全查明。
2、车辆照片表明,汽车中间安装有后射灯。
3、视频显示后射灯完好而有效。
4、李小宝承认后射灯完好而有效。
5、在法庭讯问过程中,代理人发问:倒车的时候你看后视镜了吗。答案:没有看。
6、这个回答是不诚实的:经验法则证明,右后视镜是最重要的设置,所有驾驶员都会对其频频查看。李小宝所说的“没有看”是假的。“看到了”才是真实的。
结论:李小宝是从后视镜中看到被害人躺在后面,而蓄意倒车,意图剥夺被害人的生命。
四、证据显示,在倒车正面碾压被害人之前,应该还有一次往复倒车的行为,只是这次倒车,可能是认为“没有对准目标”,从而被李小宝放弃了。
1、尸表显示,左胳膊被碾压揉搓变形。
2、鉴定人陈建国在法庭询问中回答:压到头部的时候不可能压到手臂。从头到背部竖下来的那一次,从轮胎印来说是有可能涉及到肩胛骨,但是不会涉及到左上肢。(卷宗287业)
五、最后一次倒车和前行所产生的后果,是李小宝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希望和追求,是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处于疏忽大意,而“放任了“被害人死亡。
法理:直接证据,是通过存在的客观事物,直接引申出来的,反映主观动机的结论;通过推论,推导出来的另一种主观故意,必须有证据证明。这句话似乎并不难懂。比喻:一个人死了,身上插着一把刀子,直接引申的结论是:这个人是被刀子直接杀死的;但是,你要说是:不对,他是受伤倒地后摔死的。对于这个结论,那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本案的情况就是如此,李小宝无论从前到后还是从后到前用汽车的后轮碾压被害人,都是想把被害人置于死地,结果被害人也是因此而死,这就是“通过存在的客观事物,直接引申出来的,反映主观动机的结论”。如果要推论李小宝“放任被害人死亡”,需要拿出有证据证明。
1、李小宝的后车轮,之所以能够准确的对准被害人头部碾压下去,是必须通过调整角度才能实施。
2、如果是一个善良的人,发现人已经被碾压而死,是无论如何,不会原封不动的再次从“人”的 身上碾压而去。
3、善良的人,即使一条狗,他也不会径直的碾压过去。
4、而且,碾压的是“人”还是一个“尸体”,即便是医生,还有通过照射瞳孔,测试呼吸或者检查心跳才能决定。李小宝没有能力,经验,和时间,足以准确无误的判断出 ,他所碾压的一定是“尸体”!
一、案发后的一系列假证已经拆穿
谢天谢地,在重一审和重二审法庭上,代理人通过询问,揭穿了案发以后的公安机关所提取的一系列证据都是假证!被告人承认:案发以后,他记不清在当天晚上什么时候,他们在检察院旁边一个酒店里开了房,并且在里面呆了一晚上!其间,他们家人,亲戚,朋友,包括做假证的驾驶人“二周”,几十个人在那个酒店来来回回,云云······
善良的人应该明白过来了,此前,案卷中反映出来的一切情形,旨在说明他案发后如何一个人跑到山上,如何的孤立无助,“二周”是如何的陪着他,统统都是谎言!
他在整个晚上干了什么?他们是如何的策划与密室?他们如何的攻守同盟?如何的应付侦查?如何的把这出戏演下去?伪装应该剥去,真相应该查明!
二、案发前的一系列“证人证言”是否属实是个重要问题。
1、案发前的假证在影响人们的判断。
案发前公安机关提取的一系列“证人证言”,即:证明李小宝既没有和人串通的行为,也没有和人串通的时间;一切都是偶然发生的。我们必须承认,这些“证人证言”对所有人都产生了巨大影响,甚至一度包括本代理人自己。
检察员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你认识被害人吗?
答曰:不认识!
可见,她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2、只有改变侦查管辖,才有可能排除干扰。
将乐县公安局和检察院,之所以没有拆穿这个阴谋,一方面是处于政法委负责人的徇私枉法!他在案件协调会上,就对这个案子做了定性。另一方面,是侦查人员没有破除成见,先入为主。那些在开庭之前,对于被告人被怀疑故意杀人而进行耻笑的人,在听了法庭调查以后,一个个噤若寒蝉!代理人建议,司法机关应该对被告人案发前的行为,重新进行调查。
3、不调查也不影响本案的定罪。
事实已经查明,被告人犯罪目的十分清楚。他的目的就是要剥夺他人的生命;至于为什么要剥夺他人的生命,也就是犯罪动机。即使没有查明,也不影响定性。
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区别。
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为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4、同一种犯罪的目的,往往会受到多种犯罪动机的驱动。例如,盗窃罪的目的都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务,但从犯罪动机上看,有的犯罪人是出于想追求腐化的生活,有的迫于一时的生活困难,有的是为了偿还赌债,有的甚至是出于报复的心理。
6、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例如故意杀人的,可以是基于仇恨或者图财害命,甚至由于仇恨社会而无差别杀人等等多种犯罪动机的混合作用。
7、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是不同的。犯罪目的作用于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于量刑。
四、深藏不露的“犯罪动机”即使没有查明也不影响定性。
特发表此辩护词
希望能够采纳
证据目录:1、视频光盘(证明李小宝的车后照灯有效,且没有开启转向灯)。2、视频光盘(证明凡是有打转向灯的时候,视频画面一明一暗)。3、(刑事侦查贰卷000082页)邹志恒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