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规则是避免冤错案件的不二法宝 刘洋律师
(2016-12-27 16:20:11)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通过庭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根据证据情况及审判原则,本着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意见,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一万元钱的受贿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一)唯一证人的证言却是不确定的:
关于刘x的证言的不确定之处,我完全同意第一辩护人的法庭辩护意见,即刘x 的证言许多地方自相矛盾,不稳定,不一致(因为第一辩护人已经做了详细论述,在此不进行罗列)。
(二)不能排除刘x截留了这笔行贿款:
正如第一辩护人所说,刘x并不是一个诚实的人。
许多情况下,他的陈述和他的上手所说不一致。是否真正的把这笔钱送给被告人,只有他自己知道,不可能有第三人知道。也不能排除刘x截留了这笔行贿款的可能。
(三)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所做供述矛盾重重,有时候供述和辩解难以清。前五次被告人一直拒绝承认收受贿赂,只是在第六次承认了。而第六次之所以承认的原因,是因为审判人员对其进行了精神恐吓,要把他做医生的妻子拿来试问(正如社会上传说的,医生都是收人红包的,故被告人处于不牵连家庭的顾虑而“配合作证”)。辩护人已经申请调取第六次的审讯的录音录像进行鉴别。辩护人相信被告人所言属实,在法庭上,无论辩护人如何的询问被告人之所以改变供述的原因,他死活就是不讲,心理顾虑很大,最后是辩护人点出来,他才承认。此情法庭全部诉讼参与人已经目睹。
(四)受贿的钱去向不明。
被告人第一次供述说钱装到一个纸袋子里了。第二次供述说钱存在建行银行卡里了。
(五)受贿的钱的数额前后不一致。
这里面,他一次承认钱的数额不是两万就是三万;有二次承认收受刘x二万元。后一次,在侦查人员的提示之下,他才改口说一万元。
(六)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的主观证据,缺少客观证据。
二、净水机的受贿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一)只有证人朱x梅一个人的证言。
(二)徐x的证言是听朱x梅转述的,是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第一次说的是收的取货单;第二次说的是收的净水机一台;第三次第四次都说记不清楚了。
(四)本案没有客观证据。
(五)本案的净水机价值无法评定,认定犯罪数额缺乏客观依据。
(六)本案有被告人的脱罪证据:即被告人的妻子说厨房里面安装的净水机是其买的,不是别人买的。
(一)本案是对偶犯罪,证据是互证的,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支撑下,两个证据必须达到相应的同一性,才能相互印证,从而成为一个证据体系。
(二)这个互证关系的任何一方证据不存在,另一方证据就成了孤证。
(三)本案的行贿人的证言,已经出现了变化,证人已经翻证了。
(四)本案受贿人的供述本来就不稳定,前后不一致,矛盾重重。最重要的是,被告人最后翻供了。
(五)而受贿人的翻供和行贿人的翻证,没有证据证明是相互串通的。
(六)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本案是没有证据的。
(七)被告人从不承认,到承认,其中的原因仍然是被告人受到侦查机关的心理恐吓造成,其成因如前述。是被告人不愿意把自己的妻子牵连进来,而违心的“配合作证”。
(八)从承认又到翻供,其基本原因是换了承办人,是在审查批捕阶段,徐州市检察院两名检察官,例行的对其进行捕前讯问,他自认为脱离了被恐吓的危险而翻供。
四、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采信的规则。
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证据规则,我们可以评定一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证据效力:
(一)被告人对于上述三种受贿行为的 供述和辩解,在庭前都存在着反复,而且都是在庭审中不供认,所以法庭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二)若没有庭前供述,那么,第一笔一万元的受贿事实仅有行贿人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是为孤证。
(三)若没有庭前供述,那么,第二笔净水机的受贿事实仅有行贿人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也是为孤证。
(四)若没有庭前供述,那么,第三笔五万元钱的受贿事实仅有行贿人的证人证言(请注意,这个证人证言已经翻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也是为孤证。
五、本案的其他证人证言,都不具有证据效力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本案徐x、韩x
、刘x平、江x龙、谭x、龚x萍的证人证言,都是听朱x梅、刘x、邵x星所说是属于传来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他们做出的证言大多是猜测性、推断性的。因此以上两种情况下形成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断事实的证据使用。
六、《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要求。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从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据以量刑的事实,都没有证据证明。
(三)许多合理怀疑没有被排除。
1、被告人既然对于刘x第二次送来的钱,第三次送来的电脑和照相机都能拒收,那么对于刘x指认被告人第一次受贿一万元钱的事的合理性存在怀疑。
2、在受贿邵x星五万元钱的问题上,被告人既然收了钱,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他为什么还对江x龙的病理切片进行三次复查,并且对于江x龙的保外就医还拖拖拉拉,这个合理性存在怀疑。
3、在没有任何铺垫的情况下,作为下级的邵x星,合不合适直接的给被告人送钱?
4、江玉龙为什么要通过邵x星送这笔钱,他和被告人也很熟,自己为什么不可以送。
5、一般情况下,斡旋贿赂的,都是将大部分行贿款据为己有,邵x星难道仅仅满足自己收取一点点钱,而将大部分钱交给被告人,他不会截留钱吗。
七、本案庭审的重大瑕疵
按照五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十分必要的。结合本案,邵x星的证言,是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罪的主要证据。庭前,我们两位辩护律师都提交了申请他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但是,不知道为什么,邵红星没有出庭作证。我们认为,这是十分不妥的,我们不能惧怕证人当庭作证,我们相信,我们有这个洞察能力,有能力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做出独立的,合法的判断。而且审批权、决定权在我们手里,我们怕什么?如果被告人由其认为法庭限制了他的诉权,他们若启动申诉程序,最后在证人邵红星到庭的情况下改变了判决,我们岂不是因为此形成了错案。
一、玩忽职守罪的法律定义。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一般过失不构成本罪。一般过失没有刑事可罚性。一般过失适用于行政处罚。
(三)重大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才适用该法条。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案的被告人玩忽职守了吗?
(一)答案是否定的。
1、邵x星证明:
问:韩院长为什么一直拖着没有送江x龙的病理标本?
答:因为这之前直肠癌保外就医弄得太多了,他怕出事,才拖着江x龙的一直没有送病理。
问:你是什么时候向韩院长汇报的建议送江x龙病理标本去做检查?
答:做完手术后,我就建议韩x院长送病理标本了。
问:韩x是什么时间同意将江x龙的病理标本送检的。
答:一般情况都是三天就出结果了。检查结果是直肠癌,后来过了两个月时间一直没有启动保外就医。然后又等了两个月左右才送的。
2、综合邵x星、杜x军的证言:
邵x星、杜x军他们一致陈述:被告人处于谨慎,在江x龙的直肠癌确诊以后,主动提起要将其病理标本进行三次复检。并且,在复检确定是直肠癌的情况下迟迟不报送保外就医。一直在院里保守治疗。只是后来看到江x龙病情恶化,十分消廋,才在邵x星的督促之下报请保外就医。
(三)江x龙的虚假保外就医,并非被告人一个人的玩忽职守造成。这里面,除了江x龙们的故意作为,还有邵x星的徇私枉法,杜x军及鉴定组全体人员的疏忽大意,上级机关的把关不严等等多种因素造成。怎么能够独自拿被告人问罪。
(四)如果论过失,被告人充其量也就是一般过失,甚至连一般过失都没有。他已经尽到了作为他的职责范围应该履行和具备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一)五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强调,要逐步树立以庭审为中心,把审判重心逐步转移到庭审现场的审判观念。要求淡化“间接审判”的案卷主义思维,故庭审中间产生和形成的有关证据,理应得到较为明确的关注。
(二)确定证据裁判原则,以证据作为衡量和把控事实的唯一基础。领导指示,社会影响,民愤问题,利益平衡原则,司法人员的直觉等等因素,均不能形成裁判原则和定案基础。裁判者的自由心证,应该克服先入为主,或者人云亦云,应该是在证据规则下形成的自由心证;裁判者的内心确信,应该不同于一般人的内心确信,应该有独立的、更为专业性的内心确信。
(三)经验教训警钟长鸣!无论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案,和聂树斌案,过往的经验教训就是司法人员较多的依据“内心确信”,证据意识淡薄(当时的司法实践是对于证据的要求也很低)。故裁判者的内心确信应该得到限制,思维方式应该有所转变,法律事实的审查原则;证据观念树立;从宁可错杀一千,到不可冤枉一个的人权观念的确立。都应该成为我们新的着眼点。
(四)请原谅,辩护人附上聂树斌冤案的一份证据,这就是聂树斌的自书《上诉书》,一般的人看来,就凭这个由他亲自书写的上诉书,不就可以认为他有罪了吗。可是结果相反,事实证明,我们错了。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得到采纳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