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律师: 滥伐林木罪刑事上诉书
(2014-12-07 06:05:26)
案情简介:
近几年,海南黄花梨、沉香等珍贵树种价格一路飙升!诱使商人纷纷种植,本案上诉人就是一例。期初,他们差不多都是采取原树林套种的方法,但长势缓慢,于是,在专家的指导下,他们开始“毁林造林”,本案就是一例。一审不是我辩护,判决后找到我进行上诉,争取二审无罪,但难度较大。分析案情,从认为两个进行突破,也许有戏。一是从社会危害性着眼;二是从证据着眼。
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宣布上诉人无罪。二、上诉人可以接受较重的行政处罚和适当的财产处罚。三、上诉人可以采用有效地的方法尽快的恢复林地外貌,使其达到养护水土的功能。
事实及理由:
一
二
即便是认定本案当事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本案认定的被告人主体亦不适格,本案应该确定为单位犯罪,同时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定直接责任人是否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1)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里,已经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
(2)依据司法解释,排除以下情形的非单位犯罪,余下的皆为单位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
(3)本案不在其列,故应该确定为单位犯罪,以个人犯罪进行审理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都针对自然人与单位不同的犯罪主体确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本案对于犯罪主体的正确认定,一方面是严格遵守法律的应然态势,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的处罚具有意义。
(1)和法庭认定的其他证据既不能相互印证,却存有众多的相互矛盾之处。
(2)上诉人和辩护人对于此报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严重的质疑。
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上诉人起初套种珍贵树木的种植方法不科学、不可行。如果坚持这样栽种,最后的结果恐怕是会造成严重的亏损甚至破产。于是,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始使用平台种植和间苗除草的办法种植,其虽然也许会伤害的一些林木,但情势所迫,犹可原谅。
(1)一个屡遭破坏的、已经没有经营价值的林地,上手两位承办人由于丧失了信心,请求把其改为经济林进行种植,并且已经获得了政府批准,上诉人将其改造为种植珍贵树种的林地,符合规定,此举在程序上合法。
(2)一个成功的珍贵树种林地,它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比之于一个半死不活的公益林,不知道要好上多少倍,此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是刑法范畴的应受处罚行为。
判决书第15页第6行:“被告人陈X坚承包的林地虽曾经被砍伐,但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法证实曾被砍伐的林地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毁林地内,因此”·····判决书完全的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采纳了“调查评估报告”认定的全部事实。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机关证明犯罪的证据标准应该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2)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而不是在上诉人。
七
按照判决书的判决理由推论:上诉人可能无法证明被他人砍伐的林地是在被滥伐林地内;但公诉机关亦无法证明被他人砍伐的林地不在被滥伐林地内。上诉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但公诉人有义务证明上诉人构成犯罪。没有查明这个重要事实,是为事实不清;没有达到这个证明标准,是为证据不足。
八
一审法院没有把案件涉及的主要事实查明,案件各种证据相互矛盾,而这种矛盾又没有进行必要的排除,出现了没有排除的合理怀疑,判决达不到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布上诉人无罪。
此致
三亚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