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律师“刑事裁判新司法解释的亮点探讨”
(2015-01-18 06: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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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新司法解释的亮点探讨
法院应该切实遵守法律即刻予以立案的法律意见书
一、
2014年11月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如果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共列举了四项应予追缴的情形。其中第(三)项: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对于本案最有意义,如果法院认为本案的情形可以适用,那么应该依法经行追缴。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第(三)项所列情况,那么本法第二款应该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这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一个亮点,该解释突破了以往的法律规定的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待追赃程序的执行完结以后的规定。法律给予当事人的诉权,法院不应该剥夺。
二、
于张怀柱,是归于其众多的下线,是众多的下线支持起诉的。
三、
众多的下线所提供的资金,通过中间环节的被告人支付了另外的四个下线,而且数额特别巨大,资金往来清晰,结果显失公平,向这种情况旷古稀有。一般不会大面积的引发此类诉讼,法院应该取消这种顾虑。
四、
院的要求。
本案是德州市一个数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众多被害人心有不平,认为四个人的获利,来源于他们的政治背景,到处维权已经两年,是社会的一个不安定因素。并且对于司法机关的不作为也有怨言,认为四个人中的一个人的近亲属是德州市人大的一位领导的,是他在起作用。如果法院人为的拒绝立案,就会加深这种印象,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五、众多被害人的长久的维权行为,四个人都是知道的,他们为此也深感压力巨大。他们曾向外透漏: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返还一些,对他们的案子有个了断,他们也乐意这样做。可以预测:法院一旦立案,应该是可以通过调解结案的。这是在是件利国利民的诉讼方案。
特提出以上法律意见,希望能够得到采纳。
德州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