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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律师的投诉国家证券委已经受理

(2013-10-03 05:38:48)

         刘洋律师的投诉国家证券委已经受理                                            

 

投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兴业铜铝型材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兴贤赤子坑

法定代表人:叶礼波  厂长。

联系电话:13433222888

委托代理人:刘洋 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511034119

 

被投诉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85130771  85130768 

 

被投诉人:华厦证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住所地:北京西城区西长安街长安兴融中心3号楼1018房

负责人:不详

第三人:于琼。和投诉人一起持有股票并同时被侵吞了股票的人。

 

 

投诉请求:

请求证券会依法查明两位被投诉人在托管投诉人股票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在划拨投诉人股票过程中的手续履行情况。并进一步确定其是否承担过错责任。

敕令被投诉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投诉人托管股票的交易记录和委托交易的文件原件。

 

事实及理由

一、案情简介:

  1993428日至429日,(投诉人)原审原告分三笔共划入2700万元给广东建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以珠海市粤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司(下称粤交实业公司)的名义,向清远建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建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下称清远建北集团)购买其中的法人股500万股。第三人于琼出资116万元购买其中 80万股。此后,(投诉人)又以.470万元出售其中的部分股份,剩余股份4005063股,其中3205063股为(投诉人)所有;80万股为第三人于琼所有。19991220日,该股票由原来的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转托管至被投诉人华厦证券有限公司。

  20051216日,华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务院批准进行资产重组,随后便进入破产程序(现仍在破产进程中)。其证券类资产由被投诉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收购。

  二、诉讼及判决认定的事实:

  因为股票所有权纠纷,2005425日,(投诉人)向清远市中院提起诉讼,以粤交实业公司、广东建北企业集团公司、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建北集团改制后的公司)、刘庆忠、清远市能源开发公司为被告。要求该院:(一)确认4005063股为投诉人所有;(二)上列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股票,或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义务。

  清远市中院于2008918日以(2006)清中法民二重字第5号判决书判决:一、确认4005063股为(投诉人)所有;二、广东建北企业集团公司、清远能源公司赔偿(投诉人)因无法返还股票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其余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以后,两被告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至今,价值约为5000万元人民币股票,,(投诉人)分文未得赔偿。

    广东省两级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概述如下:

   1、(投诉人)出资购买的清远建北集团法人股4005063股是以被告粤交实业公司的名义持有的。

   2、粤交实业公司于1997715日出具是一份《授权书》,授权清远建北集团(现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全权处置原告的股票。

   3、粤交实业公司又于2000420日出具一份《声明书》,授权被告华厦证券有限公司将原告的股票转入清远能源公司名下。

  4 对于这点,清远中院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股票从现有的证据显示,最终转入到能源公司名下,而能源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股票的转让经(投诉人)同意。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已按对价支付股票转让款,从而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股票,因此,能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投诉人)的侵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5、在认定被告广东建北集团司应承担责任问题上,广东高院这样陈述:、、、、因此,应予以认定是广东建北集团公司在未经兴业铜铝厂和于琼的许可下,擅自将抵债4005063股票指令转到能源公司帐户……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判决赔偿原告的股票损失。

   、无法追究粤交实业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

  粤交实业公司代持投诉人的股票,在没有投诉人的授权下,擅自将股票转给他人,最终使得投诉人丧失了全部股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投诉人)欲追究粤交实业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时,第三人于琼,对于粤交实业公司1997年的《授权书》和2000年的《声明书》中使用公章提出异议。(注:《授权书》和《声明书》均是清远中院于2005525日向华厦证券有公司取的复印件),认为这两个证据中的公章不是原件,并不能确定确为粤交实业公司所为。

   对于第三人于琼这种损人而不利己的行为,申诉人有理由怀疑于琼和詹炳强恶意串通,有意扰乱诉讼。( 于琼是粤交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炳强的妻子。)

   被投诉人不作为。

  当广东两级法院向两个被投诉人调取书证原件时,两个被投诉人则以种种理由拒绝。最后导致法院判决:因收购华厦证券公司资产的中信建投证券公司不能提供该《授权书》的原件,原审法院不能对该《授权书》进行鉴定,二审中,本院亦无法调取包括该《授权书》在内的原华厦证券公司(000000910)号证券帐户的委托、交易资料。因此判决:本案(投诉人)“要求粤交实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求不于支持。

  六、投诉人已经穷尽一切手段。

  为查明事实,挽回损失,此后,投诉人又委托北京律师向两个被投诉人进行交涉,但投诉人委托的律师在将近一年的时间的多次进行磋商、交涉、质询,并书面发出《律师函》,但两个被投诉人不是互相推诿就是拖着不办!

  实在无奈的情况下,投诉人又提出民事诉讼,但法院认为此事不可诉。至今,投诉人已经穷尽一切手段,不得不向证券会进行投诉。

  投诉人认为:

  两位被投诉人没有依法行使职责,违背法定义务,无法提供委托人指示其交易的《授权书》和《声明书》的原件,致使投诉人无法向代持人追究责任;不能提供投诉人股票的完整的交易记录,致使投诉人的股票的流转过程无法查明,无法向最终恶意取得股票的相对人行使追偿权。

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作为法定的证券资产登记、存管、结算机构,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对申诉人的登记、存管资料和结算记录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即便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查清,也应该在一个合理期限里履行义务。这有如一个母亲把小孩子托人看管,结果孩子被人抱走了,母亲找不着抱走孩子的人,肯定要找看管孩子的人。特投诉两被投诉人。请求证券会依法查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会

                                      投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                                              兴业铜铝型材厂

                

                                       2013.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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