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律师行政诉状
(2013-10-03 09:40:46)
行政诉状
原告:陈拥军,男
被告:陵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陵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1
所有的人都知道,此次违法建筑处罚事件,和申请人与绿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制企业,并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用地纠纷具有割舍不断的关系,本案处理结果和绿园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单位在此程序中缺失极为不妥,原告认为,该单位应该作为当事人参与,漏列当事人是为程序违法。
原告上有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妻子和一对儿女;并且是兄弟姐妹一起做生意,其中许多财产处于混同状态,并且举债。“违章建筑”绝不是一人所有!陵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因为对违法事实及其他有必要查清的事实缺少调查,没有全部查明拟拆除建筑物的权利人的情况,将实为家庭财产的该处建筑物,错误的认定为陈拥军的个人的资产,处罚时漏上述列当事人,是为程序违法。
2
陵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根据陵县规划局的总体规划图,并认为该总体规划图所示的该处的标识是二类工业用地。此认定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A
B显示具体规划的,应该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此,执法局处罚没有提供该种规划,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C
D原告的代理人曾到陵县规划局搜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但没有获得。原告认为该处土地并没有进行以上规划。没有规划,就无法证明原告违反规划。
E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的;
(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执法局在处理本次违法建筑事件中,应该适用上述本项法律规定。
4
原告如今身陷囹圄;妻子被劳动教养;父亲被火烧伤;四位风烛残年的老人无人照料,处境凄惨!在血的教训面前,原告懊悔不已!农民做事十分不易。风里雨里,起早贪黑、省吃俭用,半世辛劳,这个事业甚至比我的生命还重要,把他拆除,等于要了我的命!要了我们全家人的命!
所有的人都知道,原告与非法用地的绿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用地纠纷由来已久,一个巴掌拍不响,政府不能把原告赶尽杀绝。
即使违章建筑,那也是一砖一瓦,一朝一夕,一点一滴,在光天化日之下盖起来的,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推说全然不知,不是事实。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依照上述情况,原告认为:被告所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平。
5行政处罚未能充分考虑社会效果
原告倾其所有所投资的“违章建筑”,实为利国利民的公共福利项目,是国家鼓励、提倡的项目。是微利的。如果一旦拆除,虽是个人损失,实际也是是社会的损失。
无偿拆除,会使投资人及债权人纷纷破产影响社会安宁。
无偿拆除,事实上会使得许多老人失去养老的场所。
原告希望;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社会效果的情况下,能够考虑以上各种情形,指导、指令、协调或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处罚决定。原告将万分感谢。
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裁决。
此致
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