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12点结账:行规不能大过法律
(2009-05-31 16: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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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长期以来,大多酒店以“中午12时结账”是酒店业的行规,同时也是国际惯例为由,对超过12点后结帐的消费者加收半天住宿费。对此,我不禁想问:到底是酒店业的“行规”大还是法律大?旅客入住宾馆与酒店间形成的是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按这种合同关系,旅客为此支付了一天也就是24小时的费用,自然也就享有24小时住宿的权利,这是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最浅显的道理,受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可酒店出于自己管理的便利,出于自己的经济利益考虑,还没等旅客住满24小时,便将旅客强行赶走,否则便要加收额外的房费,这种做法违反了合同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旅客的权利。显然,这种规定属于只顾酒店自身利益的“霸王条款”,这种行规违法了法律的基本规定,属于违法的。虽然“中午12时结账”在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业规范》中有明确规定,但这属于行业内部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行规,这无可厚非。可问题是,行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更不能只顾经营者一方的利益,而必须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寻求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利益平衡点。
因此,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规定,终结酒店12点结账的不正当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