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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天价滞纳金”待终结

(2009-05-31 16:15:18)
标签:

杂谈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4月1日实施,《规定》明确,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之前的“天价”滞纳金罚款单也不再生效,改为按照新规进行处理。

 “天价滞纳金”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不仅严重违背了责罚相适应原则,也与法律设立滞纳金的宗旨不符。当滞纳金高到离谱的“天价”时,显然违背了滞纳金设定的初衷,不仅容易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也容易助长“钓鱼”执法现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沦为执法部门“敛财”和“创收”的手段。但现在的问题是,“滞纳金”过高的问题存在于各行各业,几乎是有罚款权的部门就有滞纳金问题,甚至连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一些社会经营机构和企业,也自定标准收取种种不合理的滞纳金。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行业的“天价滞纳金”是否也该取消?

                                        福建 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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