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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付了钱的机票还能被代理退掉?请堵上这个漏洞!

(2007-08-10 23:02:21)
标签:

时事评论

消费者

权益

公共

制度

分类: 杂谈
  曾经听到电子客票欺诈的事情,自己不常出门,也没特别重视。今天刚好订机票,耽误了预定的送票时间,令我有点恼火,但对方也挺抱歉,订票点经理晚上10点多专程把行程单送了过来,令我也很感动。

  我们聊了起来,顺便问他这个问题:这票我付了钱,你们真的还能退掉吗?

  他说:可以,你刚才去网上验票,我没说什么,其实那也不能保证,关键还是要找正规的订票点!

  我已经已经付了钱,航空公司(而非代理)也正式记录,并以我提供的身份完成了“出票”,代理把票据交给我,双方钱、物两清,契约关系就应当终止了——我所买的票,在法律上应该是我不可侵犯的权益,但代理商竟然可以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替你退票!?

  我对这有很大的疑问,来请教一下大家:
 
1)航空公司方面的法律责任

  我认为,代理在交付并收款后,未经购票人请求对这个票进行任何他们可能不喜欢的处理,都是侵权,并且航空公司也应该负有法律责任;令代理能够轻易做出这样的行为,是规则的漏洞。

  航空公司方要推卸这个责任,最可能的理由也许是:航空公司收的是代理的钱,它不对代理的客户或登记的乘客构成契约关系,故无法拒绝代理的处置要求。而且,乘客不一定是付钱购票的人。

  这个地方可能有争议,但“代理”也是航空公司授权才能运作的,航空公司在整个规则的制定和生效中占有主导权。有这个前提在,航空公司对代理的不当操作以及规则漏洞就负有责任,至少说明它与代理之间的契约不利于、可能导致最终顾客受害。

  另外一种可能理由:航空公司为了使电子客票操作便利而无法或放弃核实退票人身份或背后的购买关系,这应当更没有道理。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当确保顾客的利益,而不是功能的便利。
 
2)为什么保持这样的制度

  为什么要留着这个明显的漏洞?媒体报道说电子客票欺诈问题频发,其实只要发一次就足够证明漏洞了。航空公司和代理有什么权利作出这种侵害消费者权利(最起码是置消费者利益于被动、不安全状态)的“规则”?“民航管理部门”监管的责任呢?商业规则是否符合广大消费者利益,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下,“有关部门”最重要的职能吧?

  总之,这是亟需改进的制度或规则。

3)改进的建议

  这是一个可能的方法:航空公司的查票验证信息,应包括顾客留的电话信息(确保电话是顾客自己当初留的);同时规定凡退票者,均需用此手机验证,否则就要亲自到公司出示证件办理。这个规定看上去对“无电话者”似乎有点不公平(有电话的人更方便),但现实地看,肯定可以适用于绝大多数的乘客。

  这个方法,使类似的欺诈难度提高:虽然不良代理可以骗取顾客的资料去定机票,而留它自己的电话,但这样要骗取顾客手中的现金就很困难——因为顾客毕竟可以去查核来发现这个漏洞,你不去核查,就是自己的疏忽。而目前的状况是:顾客越早付钱拿到票,越不放心,不管你自己是否疏忽,你毫无办法

  这是大家切身利益,希望一起来呼吁、出主意!

参考:
(更新:润色并加强对航空公司、代理、购票者、乘客间购买关系的理解。2007-8-12)
(作者:网中一人,2007-8-9, 本文任意使用,但应保留署名和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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