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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发表稿费免费博客网志 |
分类: 网络出版与版权 |
现在,绝大多数网友的博客(网志,blog)都放在“免费”的空间上。不知大家有没有真正留意一下,同样是声称提供“免费”博客空间的BSP(博客托管服务商),其实可能有本质不同。抛开投放广告这一点不谈,有些BSP是单纯的空间、技术提供者,也有些,例如新浪、搜狐,本身就是“商业媒体”。本身就是靠内容吃饭的,提供免费的个人出版服务(比如博客),难免瓜田李下?以新浪博客为例,在注册时,明确声明博客空间是免费的,如下图:
但在按下“免费开通BLOG”按钮前,你需要勾选“我已看过并同意”《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其中有以下条款(文中的粗体字是引用时加的)[注]:
4.4
用户对于其创作并通过新浪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博客、论坛、新闻评论、个人家园)上传到新浪网站上的内容依法享有版权及其他相关合法权利。对于用户通过新浪网络服务上传到新浪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
这就产生了疑问。“开通”这个空间时,你得知它是免费的,的确没有付任何费用,但使用的时候,你必须放弃一些你本来就拥有的的价值给空间提供者,这不是一种收费吗?
再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其中有如下条款: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实际上这已经是一个对作者很不利的条款了。转载者可能先斩而不奏,使得作者在大部分情况下实际上丧失了权利,并且基本剥夺了作者的议价权。但毕竟它还是明确了转载者有付费的义务。再看一下,“规定的”收费的标准该是多少呢?很不幸,我只能找国家版权局八年前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1999)》做为“权威性的”参考。其中规定:
第六条 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
第十七条报刊刊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
……
留意,这个规定说明“只适用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网络上怎么做,我还没学习到(请赐教),但基本精神应该一致吧。
最后,让我们借用“国际惯例”(美国、欧盟等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失时大概就是这样算吧),估算一下,向对方提供内容免费使用权换取的博客空间,相当于付出了多少费用?以本人的这个博客为例,不算本篇在内,发表的文章总数刚好50篇,几乎都是个人原创。平均每篇长大概不会低于1000字,参考国家版权局99年每千字50元的标准,一次性转载许可的价值可粗略计算为 50 x 50 = 2500元。
[注]:随手察看了一些国内BSP服务条款中对用户上传内容使用权的要求,和讯、搜狐、网易(找不到博客服务条款的链接,在开通前的表单中可阅读)与新浪几乎完全一样。而博客网、博客大巴这两家自身非媒体的BSP,在要求取得的免费使用权上都加了“为了展示、散布及推广张贴前述内容之特定服务目的”这样的限制。与此类似现google旗下的blogger的服务条款内容也仅要求有限的权利(粗体原文就有,下划线是引用时加的):
您的知识产权。对于您在 Google 服务上或通过 Google 服务提交、发表或显示的任何内容,Google 声明均不拥有任何所有权或控制权。您或第三方许可授权者可视情况保留任何您在 Google 服务上或通过 Google 服务提交、发表或显示的任何内容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而您负责视情况保护这些权利免受侵害。在公开给公众的 Google 服务上或通过此类 Google 服务提交、发表或显示任何内容,即表示您授予 Google 在全球范围内非专有的免版税使用权,允许 Google 出于显示和分发 Google 服务等目的,再制、发布和分发此类内容。此外,Google 可全权酌情决定拒绝接受、发表、显示或传输内容。
看来,“媒体办博”给我们开了个很不好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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