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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客(Thinker)在《谁是信息过滤的主宰》中,将生物学研究中“种群相变”的理论应用于“信息过滤”的分析,提出了信息过滤机制的相变说(请允许我这样概括):
“经过了过滤机制的信息传播群,也具有生物种群类似的特征,一种或者一组过滤机制,会导致信息群的结构发生变化,如果信息群的结构变得单一化,最终信息的多样性将缺失,信息传播中要解决的是,信息如何在过滤机制中,保持不发生“相变”,或者“相变”的方式控制在传播者希望的形态(比如:新闻管制和快速的小道消息两种极端状况)。”
按照上述思路对信息传播加以分析,作者得出这样的结论:
“对于个性化时代的信息过滤,人们没有必要过于忧心忡忡,信息接受者会被自然选择的规律推到合适的过滤方式(包括传统门户的人工推荐)上,而那些顽固者,从人类总的种群来看,我们也允许他们作为少数分子的多样性存在。”
作者借助严谨的生物学研究方法,提出了一个十分有启发性的思路,沿着这个思路,或许能得出一系列信息传播研究成果?但是作者却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了文章的主题:谁是信息过滤的主宰?回避了这个醒目甚至有些尖锐的问题,作者所得出的结论就显得苍白和暧昧,也难怪我读到这篇文章时,已有的四个评论有三个都表现出对作者的不理解。
究竟谁是信息过滤的主宰?这是个醒目的问题,难怪今天新浪科技板的编辑会将醒客先生这篇文章推到一个显要的位置。这个问题必然是一个长期的、需要反复探讨和社会反复实践的问题,但我们可不可以找到一些更具体的,更具操作性的地方呢?我想借此提出一些个人的思考:
信息控制的平衡观
信息过滤未必存在一个唯一的主宰者,也不是所有的过滤机制都是可控制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在信息过滤上的体现,和非主流价值观的存在之间永远需要动态地寻求一个平衡点,这上面的争议也会永远存在。在醒客文章的结论里,也包含了类似的意思。
信息控制的知情权
信息的接受者有权知道所接收的信息经过了什么样的过滤或控制。比如,发现一个恐怖分子教唆杀人的网站,进行了过滤,假如在浏览器上输入了这个网站的地址,我希望看到是类似这样的信息:“您刚才所访问的网站违反了XX法规第X条的规定,根据XX法规,由XX部门批准予以屏蔽”。又如,笔者在《网络搜索引擎也可以成为舆论操纵工具》提的相关问题。“搜索引擎是否有权干预排名”也许就是个“伪问题”,必须的是他们有义务提供关于排名如何决定的足够信息。
信息的发表权
要允许不同的意见都得到公平的表达机会,这似乎是一个“老生常谈”。我个人试图在“学术发表”这个更具体的领域探讨这个问题。传统学术发表弊端的一个体现,就是对发表权的控制,表现为对传媒的垄断或“编辑霸权”。现时发表论文往往不但没有回报,还需支付版面费,也是发表被控制的一个表像。一些观点认为,学术发表的控制不应建立在“公布”这个环节,而应当建立在已经公开的东西的筛选和推荐。互联网的贡献之一,就是大大降低了公开发布的门槛,空前提高了发布和传播的效率,挑战了传统媒体的垄断性。这方面,开放存取(Open Access)的思想是值得关注的(中文信息可参考《开放存取:学术出版的理性回归》)。
信息发布者的责任
当信息变得更容易发布,就更需要强调信息的作者、传播者的责任。相对而言,在争论如何筛选有害信息之外,应该花更多的精力建立和实施责任追溯的体系,使得那些被公众识别出来的垃圾信息制造者,能够及时、确实得到惩罚。例如,迄今为止,仍不时在电视上看见那些丑陋的、明显欺骗性的广告,我们是应当关掉电视,还是应当惩罚那些以此牟利的人呢?
有一个看似小,但十分值得提起的例子:在中文互联网上,大家对感兴趣的东西习惯于全文复制(我这个说法来自未然的博客《Linkbaiting :概念、策略与中文网站优化》一文)——大家也很“习惯于”在引用的时候省略掉出处、作者署名,这难道不是可以立即从我做起的一个必要的改进吗?
匿名的权力
在建立责任追溯体系的同时,应当保留匿名发表的权力。发表者有选择如何署名的权力。同时也有必要建立更精细的方式,例如“可追溯的匿名方式”,作者本人可以追溯,追溯信息受法律保护。(我这么说是不是有点暧昧,举个例子:你注册的“不公开的”会员信息是不是常常被偷窃了而没有人向你负责?)。匿名的东西,自然会受到更直接和更多的控制,这也是平衡的一种体现吧。
作者的权力
最后,补充一个最基本的话题:信息作者的权力,这是现实中十分值得强调和加强的东西。观察传统媒体的状况,我认为,传统的版权所带来的基本保护,主要不是体现在信息的原作者,而是在信息的出版者身上。互联网对传媒所带来的一些更深刻新思想,就体现在这个方面。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1],是这些新思想中值得关注的一个东西。它更加强调按照作者的意愿恰如其分地、明确地保持适当的权力,而不是现在这样,要么就过度保护,要么就没有什么保护(例如,我们这些在网上公开写作的人,得到了什么保护和权力吗?)
注[1]:Creative Commons 新近又被译做“知识共享”,这是值得商榷的。它首先是一套操作性的,能更精确严谨、具有法律效力地宣示版权的方法,并不是某些人理解的激进的知识自由化的思想。这里有一组CreativeCommons的入门介绍文章可供延伸阅读,本人将在此网站上进一步探讨相关话题。
补充信息:
最近改用 google.cn 搜索,发现在每页搜索结果下有这么一句提示:
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部分搜索结果未予显示。
本人欣赏与提倡这种做法!
200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