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成都业主维权按天量刑案重审 当事人担心难获公正

(2009-08-24 10:28:27)
标签:

杂谈

⊙本报记者 吴为民  实习生 肖晴

  2009年5 月,本报以《成都泰华商场经营权归属真相调查》报道了成都泰高物业公司非法争夺泰华商场的经营权的情况。泰华商场业主采取维权措施后,当地警方突然于2008年2月30日抓捕业主王湘民,经检察机关三次补充侦查后,最终判处王湘民有期徒刑7个月11天。

  8月1日,成都泰华商场及业主给本报发来感谢信,感谢本报为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正义之举。

  经过本报的报道,目前的维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泰华商场业主代表向《法制周报》记者表示,本报报道后,在泰高公司与泰华公司的谈判中,泰高公司承认他们没有经营管理权,并承诺将经营管理权交还泰华。泰高公司还退还了部分非法收取的租金。泰华公司向记者出示的“0031841”号收据显示:2009年7月24日,泰高物业公司向泰华退还租金330650元。

  泰华公司告诉记者,这属于泰高物业公司非法收取的部分租金,另有非法收取的170多万元租金没有退回;而泰高公司每年强行收走100多万的经营管理费也没有退,每年100多万的广告费却去向不明。有业主反映,这笔钱已经被泰高公司的部分管理人员瓜分。

  业主代表对维权工作仍充满担忧,“泰高公司至今迟迟拖着不肯退出商场,我们已将情况向各部门多次反映,但至今无任何部门出面处理问题”。

  泰华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湘民则向记者忧心忡忡地表示,他被判刑7个月11天的案子,在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王湘民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撤销原刑事判决,并发回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对此结果,王湘民表示:从二审法院的裁定不难看出,我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如此反复三次补充侦查,然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只因为与泰高公司抢夺商场经营权密切相关,而泰高公司退休政法干部“能量”之大、背景之复杂,很让人担心重审的结果。王湘民感叹,1992年来投资的时候,当地领导天天围着自己转,如今资金进来了自己却难以生存发展,由此表示对当地投资环境的深深担忧。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认为,对于刑事案件,既然已经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理应改判为无罪,这是符合我国最基本的罪疑从无的刑法原则。在如此复杂的背景下,将案件发回到作出原判决的锦江区法院进行重审,很难获得一个公正的审理环境,当事人不得不再次纠缠于纷繁冗长的诉讼程序中,可能最后仍将走上申诉之路。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相关报道(一)业主维权获刑7月零11天 民警称事发2月30日

  ◎本报记者 文峰 吴为民

  2009年4月26日,成都泰华商场60余名业主提交联合声明,抗议物业公司违法经营,强占号称四川“一号商厦”的经营管理权。

  其中的大业主王湘民,为此付出了自由的代价:先是因涉嫌在自己的商场内扰乱社会秩序,王湘民被当地公安机关拘捕;随后,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三次对案件补充侦查;最终,王湘民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11天。这场争夺经营权的案件,纠纷双方是泰华商场的部分业主与物业公司。记者调查发现,物业公司的主要股东多为政法系统的退休干部,也有现职干部的家属。

 

  此外,当地检察机关三次补充侦查,法院判刑以天计算,也引发争议。

  业主进不了自家门

  此前,王湘民兄弟从没有后悔来成都投资。

  1993年前,王湘民兄弟和朋友都在深圳打拼。1993年,成都市政府前往深圳招商引资,王湘民兄弟便倾其全部产业,与朋友共同出资1。2个亿,设立了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公司”),在成都市的黄金地段――锦江区上东大街投资开建泰华大厦。1996年,泰华大厦建成投入使用,其中一至五层成为后来赫赫有名的泰华服装批发城,与荷花池、九龙等国内著名服装批发城齐名,号称四川“一号商厦”。后因经营思路调整,王湘民将泰华服装批发城的四、五楼及一、二楼的部分门面产权转让给他人(即联名发表声明的60余名业主),保留了三楼和一、二楼的部分门面。

  但是谁都没有想到,泰华大厦的生意火爆引发了一系列变局:一个名为成都泰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泰高公司”)突然进驻泰华服装批发城,将泰华服装批发城的“经营管理权”和“物业管理权”纳入麾下,招致了诸多业主的不满。

  “物业公司只提供服务就可以了,但他们还想争夺市场的经营管理权。”业主代表称,除了物业管理费外,泰高公司还强行收取商场的户外广告费和为业主“代收租金”。这在业主们看来,无异于自家的“保姆”抢夺主人的家产。根据商场内商家提供的收据显示,泰高公司多次收取了商铺的租金,而王湘民兄弟等业主却未拿到应得部分。

  此前的2007年9月20日,数以百计自称“泰高公司”的人,冲进泰华商场的招商管理部办公室,赶出泰华公司的工作人员。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并最终给出“处理意见”:为了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在争议解决前,泰华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泰华商场。

  此后,身为泰华商场的建设者,也是泰华商场的最大业主――王湘民兄弟只能望商场却步,连自家门都难以进入。

  2009年4月27日,泰高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我们拥有泰华商场一到三楼的经营管理权”。

  提前两天得出挡获结论

  “物业公司的职责就是搞好物业管理,我们缴纳物业管理费不就行了?”王湘民表示,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权”能称之为权利的,主要是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其余则是为业主提供安保、服务等义务。

  2007年10月10日,成都市锦江区房产管理局在给予泰高公司的回复中予以明确:“泰高公司对泰华大厦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泰华大厦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与市场经营管理互不影响。”

  而对泰华公司而言,更关心的是商场的经营管理权。直到2008年1月,泰华公司因办公场所被占,才向法院起诉讨要自己的权利――争议由此集中爆发。

  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王湘民更加意想不到。2008年2月29日,王湘民因与泰高公司争夺“物业管理权”被警方拘捕。原因是他在执行泰华公司的职务行为过程中,与四川一家保安公司签署了服务合同,聘请其20名保安为泰华公司服务,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与保安产生矛盾。

  也就是说,王湘民因争夺“物业管理义务”而被拘捕。

  记者查阅公安“000006”号卷宗发现,办案民警郑好2008年2月28日签署的《挡获经历》如此陈述,“2008年2月30日11时许,我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20071128王湘民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湘民在本市上东大街泰华商场8楼出现,我队民警郑好、陈超立即到达现场,并对嫌疑人王湘民传唤至人民东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事实上,2008年2月份没有30日这一天。令人费解的是,“2月30日”的事情,民警2月28日就早已得出挡获结论。

  “他们早预谋要抓我了,有故意陷害之嫌。”王湘民告诉记者,当天,他不在商场。

  事件背后的“关键人物”

  记者了解到,泰高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素琼,系成都市某公安系统处级干部。同时,记者查到了一份落款为2007年12月26日的泰高公司股东会议记录,在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中,张素琼出资25万元,为最大股东;而张的丈夫曹松柏,曾担任成都市公安局副局长。此外,泰高公司的主要股东多为原政法系统干部。

  而泰高公司的背景,正是业主们所担忧的。他们更害怕的,是张素琼和曹松柏的儿子,现任成都市公安局某支队政委,处级干部,在当地小有名气,因此成为大家口中的“关键人物”。

  张素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确实“经营管理市场,在为业主代收租金,不过铺面租金都存在银行了,从未动用过。我和丈夫确实是公安部门的退休人员,而且儿子曹志也是在市公安局,但儿子与此事无关。”

  “从没见过判决以天量刑的”

  对于自己为何被抓,王湘民及其代理律师一直疑惑不解。

  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看,“我不存在对社会不满,要扰乱社会秩序。”王表示他是受公司委托,聘请的正规公司保安,并签订了合同,是履行职责。从客观方面看,事发时他不在现场。

  对于王湘民涉嫌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2008年7月8日,成都市锦江区检方第一次对王湘民案进行补充侦查,成检刑补侦字(2008)46号的补充侦查报告书显示,此次补充侦查获得了两份证言;2008年8月28日,锦江区检方再次对王湘民案进行补充侦查;2008年11 月11日,检察机关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后,检察机关第三次进行补充侦查。拘留――侦查――补充侦查――补充侦查――起诉――补充侦查,王湘民说他度过了人生中最耻辱的7个月11天,随后取保候审。

  2009年4月12日,在被关押了7个月11天后,王湘民被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11天。判决结果一出,当地多名律师纷纷表示,执业多年以来,“这是第一次听说法院以天量刑。”

  对于三次补充侦查的质疑,5月20日,负责此案公诉工作的锦江区人民检察院陈检察官向《法制周报》记者表示,“没问题,我们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起诉前,我们只补充侦查了两次,第三次补充侦查是法院要求的,不是检察院决定的,这也是程序需要吧,被告人申请了延期处理。”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负责审理此案的谢姓法官,她表示,“在电话里不愿接受此案的咨询。”

  而当地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政法干部表示,“判7月零11天,的确非常离奇,其玄机就在于,已经意识到王湘民案确有问题,但是基于政法机关内部的某种力量,必须要把此案办成‘铁案’。而王湘民正好被关押了7月零11天,因此,判决书出现的7月零11天有期徒刑就不足为怪了。”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廖立民律师则认为,检察机关三次补充侦查,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而立法的本意就是禁止政法机关滥用补充侦查权,变相长期羁押当事人。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判刑不得以天计算,但是在他多年的执业经验来看,“从没见过判决以天量刑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