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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申报遭拒 市民状告城管局

(2008-01-10 10:01:49)
标签:

·社会纪实

文化

分类: 法周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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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坤面对建筑垃圾心急如焚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山木文/图

    2007年9月26日,湖南省浏阳市剑家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刘家坤,与湖南大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土石方外运工程合同。直到11月8日,刘家坤五次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却一直未能如愿。“眼看着合同就要到期了,十几万方的渣土一车都没运出去”,刘家坤感到非常焦急。

    无奈之下,2007年12月22日,刘家坤将浏阳市城管局告上法庭。

    无章难获批

    刘家坤,原浏阳市城管局环卫处的职工。

    2001年,因城管局环卫处进行改革,刘家坤开始休岗,在浏阳市从事渣土运输业务。2006年2月,在浏阳市规范渣土运输的大环境下,刘家坤和朋友大彭(化名)合伙开了一家渣土运输公司,大彭出资51%,刘家坤出资49%,大彭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刘家坤任监事。

    2007年6月,意见不合的两人签订协议,约定从2007年6月15日到2007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各自以剑家公司的名义,从事渣土运输业务,12月31日协议到期之后,刘家坤撤资退出公司。(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在协议期间,大彭应协助刘家坤,办理建筑垃圾处理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007年9月26日,刘家坤以剑家公司名义与湖南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当天下午,刘家坤找到大彭,要求为其盖章办理建筑垃圾处理许可证,但是遭到大彭拒绝。为了不耽误工期,次日,刘家坤将剑家公司2007年7月18日的申请表(已经盖有公章)改成9月28日,拿到城管局去申请,被工作人员发现后拒批,理由是:申请表不能涂改。10月10日,刘家坤再次以剑家公司的名义申报,也没有成功。

    有章也难获批

    两次申请未获批准后。10月14日,刘家坤以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是刘家坤)的名义,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理许可证。两天后,他得到城管局“不予核准”的回复。

    对此,刘家坤怎么也想不通,10月23日,刘家坤以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再次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理许可证,随后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10月26日,甲方湖南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函告刘家坤,由于其“多次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致使工程延期开工,要求解除合同。

    四次办理未果,11月8日,刘家坤找到大彭商量,以出让工程30%的条件,希望其配合办理建筑垃圾处理许可证。(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大彭很爽快地答应了,并在申请表上盖章签字。当日,刘家坤拿着该申请表找到城管局市容管理科申请办证。

    次日,市容科工作人员告诉他,以前的资料已经存档,这次申办需要渣土办重新签意见,并且施工合同也必须要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刘家坤回忆说,为了让工程顺利完成,他再次找到大彭,希望其在施工合同上盖章,大彭却告诉他,“领导让他别盖章”。

    源于股东之间矛盾?

    2007年12月28日,记者来到浏阳市城管局,市容管理科科长张达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张科长表示,刘家坤送来的申请,日期有涂改痕迹,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施工合同上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所以城管局不予批准。

    而刘家坤10月15日以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是刘家坤)的名义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理许可证。经过城管局调查,该公司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的密闭式运输车辆,不符合核准条件。

    在刘家坤提供的浏阳市城管局(2007)20号文件“浏阳市城管局关于浏阳市腾飞公司申请在城区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批复”上,记者发现:“……运输建筑垃圾必须由专业运输公司采取密闭式运输车辆承运,但城区以外和开发区暂未作要求 ……”张达宗也认为,该路段应实行密闭式运输。(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但是,记者在2007年12月21日《浏阳日报》的一篇报道中看到,刘家坤所承担的工程(金地。天马新城二期工程所在地)属于开发区,地处城郊结合处,因此不必实行密闭式运输。张达宗对此更多地归因于剑家公司的内部矛盾。

    据悉,2008年1月18日,该案将在在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律师说法

    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谭云表示,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若认为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错误,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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