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讼公司承担谎言的代价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廖洁
2007年12月5日,中国最大的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历经五年,终于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大连化建赔偿原告5家境外保险公司中的4家6506万美元。
此案判决后,原被告当庭均未表示上诉。
“这说明当事人各方对结果没有马上产生抵触情绪,表明庭审人员审判技能娴熟,中国涉外商事审判水平已经逐渐适应国际需要。”(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12月11日,中南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副教授梁小尹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说。
谎报货物马航飞机遭毁
2000年3月,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委托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马航)承运两集装箱“8-羟基喹啉”到印度,并表示该化工产品为固体粉末。
飞机抵达马来西亚吉隆坡机场中转时,机场工作人员意外发现货舱已经被强刺激性的白色烟雾所笼罩,戴上呼吸装置都难以靠近货舱。
直到次日,消防救援队才将盛有80桶货物的集装箱卸下。(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机场方面发现,经过颠簸运输,上层铁桶塌陷下来跟下层铁桶发生严重碰撞,造成两个铁桶泄漏,导致飞机严重受损。
后经鉴定和询问大连化建,马航才知道货物不是其申报的8-羟基喹啉,而是一种叫做草酰氯的强酸性腐蚀化学药品,属于危险货物。
2001年2月,法国空中客车飞机制造公司对飞机状况进行了评估,认为修理成本将可能超过8900万美元,而且即使勉强修理好,也得不到飞行安全保障,因此认定飞机全损,已无修理价值。(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随后,曼班通用等5家保险公司对马航进行了全额9500万美元的赔偿。
为此,马航公司和5家国外保险公司向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等6家中国企业开出了8000多万美元(折合6亿多元人民币)的索赔单。他们认为,大连化建瞒报空运物品的危险性是造成飞机损毁的主要原因。
谎言的代价引人深思
2004年6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这起巨额涉外赔偿案。
依据《华沙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北京高院认定大连化建公司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与本案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事故及相关损害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大连化建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马航要求大连化建连带赔偿1万余美元的诉讼请求,因相关证据证明,这些费用是马航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应由马航公司自行承担。
此案的判决书有近5万字,审判长宣读主要部分就用了40分钟。
对于此案中国公司需要支付巨额赔偿的结果,各界议论纷纷,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教训,很多人认为大连化建的做法损害了国人的形象。在新浪网上的评论绝大多数认为大连化建应承担不讲诚信的后果。
“中国法院为此案的审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体现了中国维护司法公正的国际形象。”梁小尹认为,为了标底只有几十万元的货物付出6500万美元的代价是非常沉重的。(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这表明了我国开放的贸易体制与国民法制意识薄弱、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滞后的冲突,除了要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之外,必须加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实、信用的贸易环境,这样才能在开放的对外贸易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