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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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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财产认定很重要(米海兵 图)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伍洲奇
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写了一本自传体的书——《我的前半生》,并由北京群众出版社出版。但是因版权纠纷,2007年8月,群众出版社向北京西城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无主财产认定申请书》,请求法院认定溥仪所写的《我的前半生》一书,在其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因李淑贤无继承人,成为无主财产。(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2007年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该书将收归国有,以后收益归国家。
近日,针对溥仪所写的《我的前半生》被申请为无主财产一事,溥仪之弟溥任的代理人黎园提出质疑,认为《我的前半生》权利应归溥任所有,溥任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前去认领。(据《法制晚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广东力邦律师事务所谭运良律师,为读者解说无主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特邀嘉宾
谭运良
广东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编写法律著作多部,对民商经济法有深入研究。
谭运良律师说,“所谓的无主物,就是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东西。”(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一项财产要成为无主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财产属于动产,像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不能成为无主物;第二,任何人对该财产都不享有所有权。
谭运良律师认为,“将《我的前半生》一书认定为无主物有待商榷。”(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李淑贤因继承而享有该书的所有权,在其死亡后,该书又成为她的遗产,由她的继承人承担。按照《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仅在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公交车队
该如何归还乘客失物?
9月30日,武汉的558路公交车队,往河南省新县周河乡柳铺村寄了一封信,里面有张身份证。(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这张身份证是车队半年前在公交车上捡到的,一直没有失主前来认领。为此,车队决定试试运气,如果信件被退回来,只好把身份证交到派出所处理。据悉,公交车上经常发现乘客遗失的物品,小到钻戒,大到行李,虽多数随即就被乘客领回去,但也有一部分物品一直没有失主前来认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因此,公交三公司各车队每年都会积累一些“无主财产”。10月1日开始,公交车队忙着归还这些“无主财产”。(据《楚天金报》)
谭运良律师认为,“这些‘无主财产’,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无主财产,是否能认定为无主财产还不得而知。”这些遗留在公交车上的物品,从法律角度只能称之为“遗失物”,即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偶然丢失的东西。拾得遗失物的人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如果因拾得人的重大过错,导致遗失物毁损的,拾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因此,拾得人最好是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相关部门。
谭运良律师说,“根据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如果拾得人将遗失物送交了有关部门,并由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则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原来的所有权人即丧失对遗失物的所有权,领取权人将不能再主张返还遗失物。”
宝马6年无人管 成无主财产?
2000年上半年,一辆牌照为渝A.02828宝马车开始在重庆某小区停放并进出。下半年开始,此车就一直停放在小区,无人驾驶,也无人认领。近日,这台锈迹斑斑、车灯损坏严重、车标车牌早被人取走的宝马车不见了。原来2006年6月,物管公司经查询得知,这辆宝马车登记的车主为重庆某公司。(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便向“车主”追讨停车费,但是未能如愿,于是对宝马车进行处理后,卖给了收废品的人。(据《重庆晨报》)
谭运良律师说,“依据我国现行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比较特殊的动产,一般都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允许他人通过查询产权登记情况了解该类动产的权属状况。”(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按照《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上登记的车主为所有权人。
因此,小区的物业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支付停车费时,可以对该车辆行使留置权,并按照《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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